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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立案及立案数额限制

2014-06-03 18:48:4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对单位犯罪的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

二是这种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一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要有犯罪事实,就是存在体现该单位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便无刑事责任可言。

但是,只有犯罪事实这还不够,如果这种行为(犯罪事实)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被明确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能立案追诉。与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一样,对单位也必须同时具备立案的两个条件,才能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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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至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北京: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10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60000元以上。

上海: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浙江: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2000元;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 巨大:20000元;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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