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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材料要求及立案的标准

2014-06-03 18:51: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自诉案件由于起诉的主体不同,法院在登记案件时所审查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不仅要求对主体以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还要对起诉的案由进行审查,具体应当侧重在:

(1)对自诉案件的案由进行审查,可以提起自诉案件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出了规定。

(2)审查自诉状数量是否齐全,有无明确的诉讼要求。有无明确的被告人以及被告人的住址,联系方式。同时也要注意自诉人的联系方式是否注明。

(3)审查是否有相关证据,自诉案件不同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经过侦察机关的侦察,一般来说是在具备了充足的证据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所以在立案时只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即可。自诉案件由于当事人自行起诉的,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要对其所指控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自诉案件要由相关的证据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查中,对反映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允许任意夸大或缩小,更不允许捕风捉影,无中生有。

(2)判明立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审查,就是要明辨是非和真伪,弄清事情的真假虚实。

(3)弄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通过审查,可以去掉水分,弄清是否属于违法违纪,正确把握问题的性质。

(4)抓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将反映问题和线索进行梳理,突出违法违纪问题的重点,即抓住违法违纪事实中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予以认真细致的审查。

(5)不扩大影响,注意保密。审查案件材料是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进行的,查询核实工作要注意方法,一般不宜采取正面接触的方法,而应尽量从侧面和外围做工作,范围不宜过宽,以免走漏风声,给立案后的调查取证造成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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