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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假释听证制度利于规范司法行为并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

2014-02-01 22:26: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因此,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坐在办公室里“就卷审案”,即逐一审核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假释建议书、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服刑人员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等书面材料,然后作出假释裁定或不予假释决定。与之相对应,由于与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不见面,并且也无其他主体参与其中,因此,对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是否予以假释完全由人民法院单方决定;又由于假释与否的裁定是如何作出的外界无从得知,因此就为少数法官随意、有差别地适用法律、乱用权利寻租留下了隐患,也使人们对假释案件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6]将听证程序引入假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让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与其他听证参与人当面发表意见、提出证据并着重对报请假释的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可使当事人各方的意见、情绪通过平和的法律机制予以表达、发泄。这样就把整个裁判过程置于交涉与监督之下,从而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使假释工作更加规范,也有助于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消除公众、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对假释制度的误解和疑虑;同时,构建假释听证制度也有利于增强监狱呈报假释案件的责任心,对监狱的各项工作和监狱干警的业务素质也是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考核,可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又是实现实体公正不可或缺的手段。服刑人员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剥夺人身自由可以说是罪有应得,是其必须付出的代价,“但他们仍是国家的公民。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凡是没有被法律明文剥夺或者限制者,罪犯都应依法享有”。

随着保障人权观念的确立和现代刑事法治思想的进步,人们对假释的性质有了新的认识,假释不再被视为对服刑人员的一种奖励措施,而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假释案件的审理结果关系到服刑人员的重大利益——能否提前获得人身自由,理应通过严格的程序设计加以保障。传统的书面审理方式在程序安排方面存在缺陷,具而言之,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被排除在程序之外,其主体性没能得到应有的体现和尊重,其意见得不到表达,只能被动地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有违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要保障假释权的行使,就应当保障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在假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享有参与权、知情权、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否则,假释这一实体权利就有可能因程序设计方面存在的缺陷而无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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