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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重新(复核)鉴定须知

2013-09-30 12:04:3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法医重新鉴定必须携带重新(复核)鉴定。人身伤害案件损伤程度的鉴定委托书由当地派出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鉴定委托书由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出具,其他鉴定由相应送鉴单位出具。内容包括被鉴定人情况、简要案情、鉴定要求、联系方式等。

二、重新(复核)鉴定需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委托书上由办案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送鉴单位公章。经事先联系后,由办案单位民警携带 要求重新(复核)鉴定委托书等有关材料陪同被鉴定人到市局进行鉴定;重新(复核)鉴定由加害方当事人提出的,须提出充足的理由,重新(复核)鉴定时一并到 场。

三、其他须携带的材料:

1、被鉴定人身份证明;

2、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小结)、化验单、X光片、CT片及报告单等各种治疗经过资料证明原件;

3、住院治疗过的须复印好“住院病历”,包括住院志、体格检查、专科情况、诊断、手术记录及必要的化验单和影像报告,特殊情况需加印“病程记录”及“护理日记”,复印资料需加盖医院证明章;

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带事故责任认定书;

5、重新鉴定须带原鉴定书(复印件);

四、未成年人鉴定需由监护人或委托单位派人陪同。

五、被鉴定人在鉴定时应做到:

1、如实陈述,无隐瞒、虚构过去的伤、残、病史;

2、配合鉴定人检查,无伪装及夸大;

3、提供资料真实可靠,无伪造、变造、涂改等虚假行为;

六、鉴定人可以在其法医学专业范围内独立作出鉴定结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干涉鉴定工作,鉴定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七、鉴定人有权要求鉴定委托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案卷材料和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有权查阅医院等机构与被鉴定人有关的材料档案,有权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伤害情况的检验检查,有权查看案件现场和进行现场实验。

八、对委托手续或鉴定材料不全,或送鉴材料真伪难以确认,或逾期失去鉴定条件,或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及法律规定需的情节,鉴定人有权拒绝受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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