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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中律师地位和作用有哪些

2015-01-02 12:33:29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目前多数专家及法官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必须改变仅进行书面审理的方式,必须充分体现和保护被告人在这一法定程序中的辩护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规定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提交辩护意见,合议庭必须认真审查和讨论辩护意见并对辩护意见作出回复。

规定死刑复核程序里设立听证环节,并允许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参加。主持听证的法官应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也可当面进行调查询问,然后作出结论。这就比简单的书面审查更符合诉讼规律,也能更有效地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防止错杀。

将死刑复核程序视为实质上的三审程序。比照一审二审程序的法律规定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辩护贯穿于诉讼整个过程,自刑事诉讼启动时起至审判结束之前,不仅可以自行行使辩护权,还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对侦控机关的控诉进行反驳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地行使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首要的和基本的诉讼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刑事诉讼民主、公正价值的根本要求。

死刑复核程序就其实质而言应是一种审判程序,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的辩护权理应同样适用于这一程序。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谙熟法律规定,具有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将会最大限度的实现被告人法定的辩护权。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1、阅卷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2、会见权,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并有权要求保证会见不被监听及通信内容的保密。

3、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提出独立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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