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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时可否直接改判死刑

2015-04-12 12:27:39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按照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关于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的规定;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十八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因此,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案件管辖级别,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重新审判。

1997年《刑事诉讼法》及2012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这样的规定,即便高级人民法院在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认为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可以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时不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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