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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传统特征和新特征

2014-01-26 00:02:32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云南昆明律师

【学科分类】犯罪学

【出处】《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摘要】我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除了具有传统的特征,如有组织的暴力、以违法犯罪方式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为违法犯罪寻求保护伞、组织者、领导者从一线退居到幕后、实施暴力的工具呈现出冷武器和热武器相混合的特点等,也呈现出新的特征,如谋求合法外衣、寻求社会认可,利用非法影响力。在当前维稳的社会和政治形势下,党和国家对民意、民主和民生越来越重视。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这一点,通过向党政机构施压来谋取不法经济利益。这两个新特征不但表现在山西关氏兄弟涉黑组织案件中,也表现在重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值得警惕。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传统特征;新特征;寻求合法外衣;非法影响力

【写作年份】2011年

【中图分类号】D917.3

【文献标识码】A

【文献编号】1672-4127(2011)03-0079-04

【正文】

我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究竟处于什么发展阶段?它具有哪些特征?本文没有停留在抽象的理论层面,而是结合2010年查处的山西关氏兄弟涉黑组织案件来思考。2010年5月山西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对以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公安分局巡警队队长关建军为首的涉黑组织进行侦查。侦查发现,该涉黑组织涉嫌罪名20多项,实施违法犯罪案件46起,专案组共收集、整理其涉嫌违法犯罪的书证、物证1000余件;提取、收缴凶器:各种砍刀、刺刀100余把,镐把、钢管等作案工具70余根,仿六四钢珠枪7支、猎枪1支、弩3支;冻结资金2.5亿多元;查封北京等地的房产27套,价值1.7亿多元;扣押车辆30多部,其中包括一辆价值840余万元的劳斯莱斯轿车。{1}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整体形势[1]

在旧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是由清朝的天地会、青帮和红帮演变而来。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当时的反动政权、资本联合起来,构成错综复杂的利益结合体。1949年以后,新中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了坚决的打击和镇压政策,并结合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和肃毒禁娼等运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了毁灭性的打击。

1953年到1978年间,黑社会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在中国大陆绝迹。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随着犯罪数量的增加,犯罪团伙数量也随之增加,有些犯罪团伙已经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从1991年到2000年,黑社会性质组织日趋成熟,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向黑社会组织发展[2]。有专家预测2000年以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趋势:“2000年以后的十年,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的第三个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1)犯罪团伙将继续大量出现,犯罪团伙也将继续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变;(2)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成熟化并向黑社会组织转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大量增加,成熟程度更高,对社会

的危害越来越严重;(3)黑社会性质组织向黑社会组织转化的趋势日益明显,黑社会组织逐步增多,而且向更高层次发展;(4)黑社会(性质)犯罪不可避免地发展为跨省、市犯罪。境内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合流,也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2}187-188

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传统特征:黑色的暴力、白色的金钱和红色的权力交织在一起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主要是谋求经济利益,它谋求经济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违犯罪活动,包括提供法律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在经营合法产业活动中存在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通过敲诈勒索、抢劫等暴力行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大多伴随着暴力,或者以暴力为后盾,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需要一帮充当暴力的打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它与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处于对抗状态,所以它的发展需要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玩忽职守,甚至需要这些部门的积极配合和保护。

(一)有组织的暴力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必然伴随着有组织的暴力。暴力被组织起来以后,就有了众多的成员,成员之间有了分工,实施暴力有了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实施违法犯罪以后有了逃避打击和反侦查的策略,随着实施暴力的时间的延续,同司法机关作斗争的经验也在日益积累。暴力的组织化提高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对社会的侵害和威胁随之增大。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暴力主要用于积累资本,或者在合法的经营活动中打击竞争对手,或者在非法经营活动中维持秩序。相对于意大利的黑手党、美国的黑手党、日本的暴力团和香港的黑社会组织而言,我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的组织程度较低。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因为在市场经济中没有竞争能力,它谋求经济利益的方式不是通过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而是通过暴力打击竞争对手。比如,在关氏兄弟涉黑案件中,为了争夺经济利益,关氏兄弟采取了强制戒毒、聚众打砸、封村堵路等方式来打击竞争对手。关氏兄弟涉黑组织骨干成员之一王红玉经营的游戏厅,生意不如另一家游戏厅好,他就纠集一些人于凌晨两点持棍棒进入该游戏厅,不但砸坏全部的游戏机,还对游戏厅老板进行殴打。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谋求非法经济利益过程中,为了保障稳定的秩序,需要以暴力作为后盾。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谋求经济利益,不会得到公安机关的保护,所以它们需要自己的暴力组织。在关氏兄弟涉黑案件中,它们通过暴力维护赌场秩序和追讨高利贷。从1997年到2002年,关氏兄弟涉黑组织在阳泉市开设的赌场就有十余家。他们纠集了一批地痞流氓,为赌场维护秩序,记赌账结算输赢,索要赌债,充当打手。

(二)以违法犯罪方式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

黑社会性质组织积累资本的过程,或者是通过提供法律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是通过暴力掠夺,或者是在合法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等方式来完成的。这个过程必然伴随着对法律的违反,伴随着对政府部门的对抗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如关氏兄弟积累资本和谋取利益的方式主要有:开设赌场按圈抽头、放高利贷、组织卖淫、提供毒品等;实施抢劫、强索赌债、对其他人经营的赌场收取保护费等;通过行贿获得煤矿经营权;通过滥用职权来打压竞争对手;通过利用群众闹事要挟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等。

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往往伴随着违法犯罪。我国司法和社会对轻微违法犯罪的容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成熟的温床。随着涉黑组织获得更多的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不断增加的资本开始向盈利的合法行业渗透,对盈利行业的垄断能力也越来越强。开始的“小打小闹”正在逐渐地变得难以控制,对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大。关氏兄弟涉黑组织资本积累的过程可以说是从关建军贩卖香烟开始的。关建军把香烟从河北邢台的香烟市场运回山西阳泉贩卖。后来山西省开始征收“煤炭基金”,设立煤检站,向运输车辆收费。收费标准每吨为26至46元。关建军以低于此的价格向车主收费,以掮客身份谋取利益,每车

获利近千元。关氏兄弟涉黑组织还通过开设赌场聚集大量资本,而后又把这些金钱投资到娱乐行业,以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1996年至2002年间,关氏兄弟主要通过经营赌场和放高利贷来积累资本。2002年以后,关氏兄弟涉黑组织开始投资娱乐行业,先后开设聚友缘娱乐中心、兴隆洗浴中心、花贺天地演艺中心、南苑天露休闲中心等公司,但是他们的欲望远不止这些。追求经济利益是涉黑组织形成的目的,同时也是涉黑组织发展壮大的动力,因此,哪里有经济利益,哪里就有涉黑组织寻觅的目光;哪里有经济利益,涉黑组织就会通过各种手段去争取。从2004年开始,山西省煤炭行业好转,关氏兄弟涉黑组织开始把目光转向了煤矿行业。几年间,他们通过行贿或者对反对者强制戒毒等不正当手段霸占了平定县6座煤矿的经营权。

(三)为违法犯罪寻求保护伞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壮大需要一定的时间,需要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来积累资本,需要形成稳定的组织,如果这个过程没有政治保护伞的支持和保驾护航,黑社会性质组织就不会形成。“最危险的是官匪勾结或官匪一家,形成黑金政治。事实证明,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它制约着黑社会犯罪组织发展的规模、速度以及存续时间的长短。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严打斗争和专项斗争,但是,一些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依然能够持续存在达数年甚至十数年之久,其原因就在于此。”{2}176

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政治保护伞支持的形式主要有:通过行贿拉拢党政官员,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出面谋求政治身份,或者党政干部沦落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为了谋求经济利益,或者为了防止、阻挠涉黑组织被查出,保护伞的作用至关重要。关氏兄弟涉黑组织寻求的保护伞是由多个部门的多个保护伞组成的关系网,关氏兄弟涉黑组织在这个关系网的保护和关照下逐步发展壮大起来。这张关系网还涉及到山西省多个县、市公安局,虽然是无形的,能量却是巨大和现实的。关氏兄弟涉黑组织在谋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正是利用所编织的关系网不断地逃避打击。

(四)组织者、领导者从一线退居到幕后

随着组织规模和经营的产业规模不断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已经不能再事必躬亲,只能寻找代理人来管理。另一方面,“树大招风”,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退居幕后也是为了保护自己。在关氏兄弟经营的娱乐场所和赌场,关氏兄弟委托组织成员戴某、王某、刘某等人经营管理,组织多名成员充当打手,他们都向关氏兄弟负责,听关氏兄弟命令。

(五)实施暴力的工具呈现出冷武器和热武器相混合的特点

武器装备的状况反映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程度和实施暴力犯罪的能力。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大陆地区与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联系较少,再加上我国严格的枪支管制措施,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备的武器主要是棍棒和管制刀具等冷武器。后来,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热武器才逐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配备。山西省公安厅专案组收缴的作案工具包括砍刀、刺刀、镐把、钢管、仿六四钢珠枪、猎枪、弩等。在这次重庆打黑行动中警方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配备了很多先进装备,如专门用于窃听、监听、跟踪定位的仪器、对讲车载无线电话、手榴弹、手雷、冲锋枪以及勃朗宁等世界名枪。

(六)存续时间长

根据靳高风2004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调研报告,在32个案例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最长的是10年,最短的是3个月,一般存在4至7年。同时作者也指出:“存在的时间越长,犯罪组织的成员越多,组织越严密,违法犯罪活动就越严重,社会危害越大。”{3}山西关氏兄弟涉黑组织,从开始积累资本到覆灭持续了14年(1996—2010),比调研报告预测的“一般为4至7年”延长了很多,历经几次“打黑除恶”而不倒[3]。这也说明,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自己的能力在增强,对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大。

(七)势力范围以地域或者行业为限

从我国已经查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看,其势力范围主要以地域或者行业为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受到地方保护的局限性的影响,大多没有超出特定的行政区域,限于村、镇、县或者市,跨省市或者跨国的迹象不是很明显。山西关氏兄弟涉黑组织的势力范围主要限于阳泉市,尚未发现跨市、跨省、跨国的趋势。关氏兄弟涉黑组织,无论其经营的违法犯罪产业或者合法产业,还是其渗透的政治势力,都局限于阳泉市,这决定了它的势力范围只能在阳泉市范围内。

三、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新特征

纵观山西关氏兄弟涉黑案件以及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可以看出,我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特征。在现有的有关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论文中,虽然也提到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洗钱、寻求政治身份,但是并没有把它们联系起来,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寻求合法的形式来理解。至于利用非法影响力,则鲜有论文提到,然而这个特征在山西关氏兄弟涉黑组织案件和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都有体现。

(一)谋求合法外衣,寻求社会认可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达到逃避打击,长久生存,追求更大更长远经济利益的目的,逐渐抛弃其赤裸裸的暴力形式、与政府公开对抗的面目,转而变得“斯文”起来,想尽一切办法谋求合法外衣,寻求社会认可。其谋求合法外衣,寻求社会认可的途径主要有:

1.通过洗钱使犯罪收益合法化

洗钱是一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方式,目的在于逃避法律打击。洗钱使得合法资金与非法资金难以分辨,使得发现和侦查其上游犯罪变得更加困难。洗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漂白”犯罪所得,将犯罪收益合法化的重要手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洗钱犯罪的形势越来越严峻。“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计划经济,整个金融活动完全处于国家监控之下,未发现洗钱活动。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和金融领域的逐步开放,洗钱活动开始出现,并不断蔓延发展。随着我国各种犯罪活动迅速增长,特别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猖獗,大量黑钱出现,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以洗钱这种方式清洗其犯罪所得。”[2]380虽然我国的洗钱活动越来越严重,但是因为洗钱的专业性、隐蔽性,司法机关缺乏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经验,对此并没有引起重视。在重庆打黑活动和山西关氏兄弟涉黑案件中,并没有对洗钱犯罪活动进行起诉。在关氏兄弟涉黑案件中,南苑天露休闲中心成为关氏兄弟洗钱的重要机构,巨额的非法收益在这里被“漂白”成合法资金。

2.通过公司组织形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条件要求越来越低。公司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的工具。在已经发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都有一家或者数家公司作为支撑。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公司组织形式,从事非法活动,将合法活动与非法活动交织在一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活动,提高了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的能力和反侦查能力。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与违法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管理形式与公司的组织管理形式交织在一起,两者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公司的形式和制度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谋求经济利益的合法工具,又是它们掩盖隐藏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幌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同时又是公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其组织成员同时又是公司员工,经营活动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公司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护身符”。关氏兄弟涉黑组织涉及到的经济实体就包括阳泉犬业协会、南苑天露、花贺天地等公司或其他组织。

3.谋求政治身份和社会认可

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通过行贿的方式寻求保护伞、获得政权保护的途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犯罪组织头目日益膨胀的野心,于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或骨干成员开始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参与政治,谋求政治地位,获得社会认可。他们或者跻身党政权力机构,成为关键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或者担任某些公益机构、社会组织的负责人。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来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经济利益或者打击竞争对手。这些社会身份成为非常有效的“护身符”,民众受到蒙蔽,难以辨别,同时也给司法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增添了障碍。在关氏兄弟涉黑案件中,组织头目关建

军的职位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也日益高升。1988年,关建军从阳泉市运输公司工人成为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的合同制警察,为局领导当司机。1996年,关建军转正,被提拔为派出所副所长,管辖区域属于繁华区域,这时他只有27岁。2000年,关建军升任城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大队长。关建军的个人权力越来越大,而且他构建的政治网络也越来越大。在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过程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谋求政治身份和认同的表现同样比较明显。

(二)利用非法影响力

利用非法影响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不明真相的群众或者利益群体来给党政机构施压,以做出有利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益的决定。利用非法影响力,组织群众,向基层政权和党政部门施压,这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特征。群众路线是党的基本路线,政权的合法性也在于“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无论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很重视民意。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样看到了民意的力量,利用民意为个人和小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组织、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或者利益群体,给基层政权和党政部门施压,从而达到各种不法目的。

如在关氏兄弟涉黑案件中,2008年,犯罪嫌疑人王红玉与李某合伙经营煤矿时,因利益分配不均发生纠纷,王红玉遂通过关建军帮忙,以李某诈骗为名,将其立案侦查。案件提请批准逮捕过程中,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王红玉两次组织共200余人次围堵阳泉市委、市政府大门,闯入市委、市政府大院示威,借此向检察机关施压,后来城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一审李某被判无期徒刑,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随着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增加,我国党政机构也面临着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挑战。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和利用群体性事件,可能会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这个发展趋势值得警惕。

【作者简介】

陈银珠,单位为重庆大学法学院。

【注释】

[1]在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概念是有组织犯罪集团(organized criminal group);在香港地区,《社团条例》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中用的都是“三合会”的概念;澳门刑法中用的是“黑社会组织”的概念;台湾地区1996年颁布的《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中用的是“犯罪组织”的概念。在我国大陆地区,《刑法》中用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立法者之所以不用“黑社会组织”而使用“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因为要强调我国大陆的黑社会组织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或不可能发展成为高级阶段。参见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页。

[2]“黑社会组织”是理论概念,而不是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概念。在建国以后的中央或者地方文件中,出现过“黑社会组织”、“黑社会”、“黑社会性质帮派组织”、“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等概念,但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公安部内部讨论认为,“黑社会”太“大”了,应加以限定,就采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一直沿用至今。参见佚名:《中国式反黑30年》,见《瞭望东方周刊》2009年第36期。

[3]从1996年到2010年,我国经历了六次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打”或者专项行动,其中包括:1996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严打”斗争,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坚决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和各种霸头”;1996年12月开始的“冬季行动”,其主要任务之一仍然是打击犯罪团伙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2000年12月到2001年10月,中央在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自2001年4月开始到2002年12月,根据中央的决策,公安部决定展开严打整治斗争,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为龙头;2006年2月中央政法委开展了全国“ 打黑除恶” 专项斗争;2008年5月5日中央政法委在京召开全国继续深化“打黑除恶” 专项斗争的电视电话会议, 对继续深化“ 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

【参考文献】

{1}佚名.山西涉黑巡警队长开设十余家赌场,曾组织200人围堵市委[N].新京报,2010-12-18.

{2}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靳高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犯罪的事实性特征分析:关于32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案件的调研报告[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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