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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刑事案

2013-02-22 10:50:00 来源:未知 作者:yifazhiguo

案件介绍:

本案是一起涉嫌诈骗罪刑事案件,委托人系被告人的侄子。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多年朋友关系,被害人以发放高利贷为业。被告人自2005年至2008年多次向被害人借款。2008年6月14日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30万元,2008年11月20日,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20万元,被告人在这两次借款协议中,约定将被告人房产证交给被害人,作为借款的担保。 2008年6月14日借款,虽约定将房产证交付被害人,作为担保,但被告人未实际将房本交付给被害人。2008年10月21日借款,被告人将房产证交付给被害人。2008年11月6日,被告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挂失补领手续,将其抵押给被害人的房产证挂失,又于2008年11月16日在房管部门补领了房产证。2008年11月18日将该房屋转让。2010年2月13日被公安机关依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

案件办理:

侦查阶段未委托律师,在侦查阶段已经羁押了6个月,还没到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决定委托律师代理其叔叔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联系主办检察官,办理会见被告人事宜,并将案卷复印。律师通过阅卷发现,2008年6月14日、2008年10月21日两次借款,虽都约定了将被告人房产证抵押给被害人,但是,第一次借款,被告人并未实际将房产证交付给被害人。发现此事实后,律师立即与主办检察官联系,沟通此事。律师表示2008年6月14日的借款协议,虽然约定了抵押房产证,但未实际将房产证交付被害人,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普通民间借贷,不应认定被告人对该笔借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未抵押房产证被害人是明知的,并且被害人在被告人未交付房产证的情况下,仍将借款借给被告人,这便证明了,被害人不需抵押房产证同意借款。另外,2008年10月21日借款,被告人实际抵押了房产证。这说明抵押房产证担保的仅是2008年10月21日的这笔借款,与前一笔借款无任何关系。故应当认定被告人犯罪数额为30万元,而不是50万元。

主办检察官听完律师以上意见后,第一反应是一愣。在其一愣的同时,立即表示2008年6月14日这笔借款不认定为犯罪数额。但是,罪名由合同诈骗罪改为诈骗罪。主办检察官对委托人表示,认为其请到一位好律师。并表示,无论被告人犯罪数额多少,都要改变罪名。律师在犯罪数额上为被告人争取减少了 20万元,对被告人的刑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对律师细心、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赞赏。最终,主办检察官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犯罪数额为20万元。

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得知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口头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如果能够找到对2008年10月21日借款支付利息的书面凭证,肯定对被告人犯罪数额有利。律师便多次到被告人的家中,翻找其支付被害人利息的书面凭证。虽然找到三张支付利息的凭证,但是,凭证上体现的是支付 10万元的利息。并且,是支付那一笔借款10万元的利息,也没有明确的记载。

律师通过阅卷,多次向马处请教,并在马处的指导下,提出对被告人为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在庭审前,律师会见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要诚恳,无论律师如何辩护,不影响其认罪、悔罪表态。并积极的与主审法官沟通,被告人支付利息,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庭审过程中,律师对罪名及犯罪数额的认定,与公诉人展开激烈的辩论,据理力争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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