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陈新源、龚建筑、蔡德辉走私毒品死刑复核裁定书

2014-01-26 23:23:3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刑复字第13号

被告人陈新源,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台湾省新竹市人,初中文化,台北市唯启企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新竹市香山区美森街41号。1993年11月2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龚建筑,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石狮市人,文盲,农民,住石狮市永宁镇沙堤村。1984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9年2月5日刑满释放。1993年11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蔡德辉,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香港九龙人,初中文化,经商,住香港九龙黄大仙龙达楼302室。1993年11月2日被逮捕。现在押。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新源、龚建筑、蔡德辉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1998年9月8日以(1994)泉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新源、龚建筑、蔡德辉犯走私毒品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新源、龚建筑、蔡德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0日以(1999)闽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2年5月,台湾不法商人郭志敏(在逃)与被告人陈新源和曹芳裕(在逃)在台湾密谋策划从大陆走私毒品,并安排曹芳裕负责联系购买毒品,陈新源负责接运毒品至台湾澎湖。

1992年9月17日,陈新源随郭志敏入境至广东省汕头市,通过陈清华(在逃)购买海洛因9000克。9月20日,陈新源将9000克海洛因运至福建省石狮市,藏匿于被告人龚建筑家里,并由龚建筑联系运毒船只。龚建筑通过邱国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介绍,雇用邱国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渔船,由龚建筑同邱尚显、邱尚凯(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9000克海洛因运至台湾省澎湖西屿灯塔下,交给台湾的接毒人。

1992年10月12日,陈新源与龚建筑从石狮市到汕头市,二人从曹芳裕手中接到9000克海洛因。10月13日,龚建筑将9000克海洛因运至石狮市,并通知邱国祥联系运毒船只。尔后,龚建筑和邱国祥、邱尚凯、邱尚显、邱尚还(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驾驶邱国成的渔船将9000克海洛因运至台湾省澎湖西屿灯塔下,交给台湾的接毒人。

1992年11月11日,陈新源与曹芳裕入境至汕头市,并由曹芳裕购买了9000克海洛因交给陈新源,陈新源即通知龚建筑到汕头市。11月13日,陈新源、龚建筑将9000海洛因运至石狮市。11月16日,龚建筑雇用邱国成的渔船,由邱国祥、邱尚凯、邱尚显、邱尚还驾船将9000克海洛因押运至台湾澎湖西屿灯塔下,交给台湾的接毒人。

1993年1月11日,陈新源与龚建筑从石狮市到广东省普宁县。1月13日,陈新源从陈清华手中接到1.5万克海洛因,由龚建筑运至石狮市沙堤村。同日,被告人蔡德辉将通过黄木材(在逃)购买的1.5万克海洛因交给陈新源,由陈新源运至石狮市沙堤村。尔后,龚建筑、陈新源将上述3万克海洛因藏匿于邱国成的渔船上,由邱国成、邱国祥、邱尚凯、邱尚还驾船运至台湾澎湖西屿灯塔下,交给台湾的接毒人。

1993年2月20日,陈新源与龚建筑到汕头市,蔡德辉将通过黄木材购买的2.25万克海洛因交给陈新源,由陈新源与龚建筑一同运至石狮市沙堤村。尔后,龚建筑雇用邱国成的渔船,由邱尚凯、邱尚显、邱尚还将2.25万克海洛因运至台湾澎湖西屿灯塔下,交给台湾的接毒人。

1993年5月12日,陈新源和龚建筑到汕头市,蔡德辉将通过黄木材购买的3.6万克海洛因交给龚建筑。5月13日,陈新源、龚建筑雇车押运海洛因返回石狮市途中,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福厦公路235公里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3.6万克。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海洛因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新源、龚建筑、蔡德辉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源、龚建筑、蔡德辉伙同他人共同从大陆购买海洛因偷运至台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刑终字第183号维持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新源、龚建筑、蔡德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黄尔梅

审 判 员:李世敏

代理审判员:叶晓颖

二○○○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常朝晖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