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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

2013-04-08 18:11:2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你的远房亲戚武某被刑事拘留40多天,这已超过了法定的拘留期限,且公安机关仍未对其报请批准逮捕,也不予以释放,县公安局的做法是违法的。武某及其近亲属有权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县公安局解除对武某的拘留措施,予以释放。如果县公安局拒绝解除拘留、释放武某,武某的近亲属可向人民检察院反映,由人民检察院监督县公安局纠正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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