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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延长拘留期限的具体表现

2014-02-11 22:15: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一些办案部门存在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其违法表现主要为:

1、对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延长拘留期限的三种情况进行曲解。具体表现为:(1)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规定:流窜作 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但在实践中,凡在非户籍所在地作案即视为流窜作案,对外地来本地打工、上 学、探亲访友期间涉嫌犯罪的,也按流窜作案对待,延长拘留期限。(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规定: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 案。但在实践中却将一些未实施共同犯罪的案件作为结伙作案而延长拘留期限。

2、编造理由,延长拘留期限。从公安机关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上看,某些延期理由明显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三种情形,这些理由有可能是案件中存在的实际情 况,却不是法定的延期理由,如“涉嫌其他案件需查证”、“案情复杂”、“需赴外地取证”等。

3、违反程序,延长拘留期限。公安机关在案件刑事拘留期满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 关在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改变强制措施,但有时公安机关不但不释放,反而以有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或流窜作案嫌疑为由对嫌疑人延 长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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