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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请回避的决定书

2014-03-24 18:24: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刑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提出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___________

本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罪(自诉案件写“自诉人控诉被告罪”)一案中,申请人_(写明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的姓名和申请其回避的理由)。

本院院长(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_(写明准许回避申请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_(写明决定结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准许回避申请的不写此句)。

_年__日

(院印)

注: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时使用。

二、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形式。采取口头形式的,应当记录在卷;采取书面形式的,可以按照本样式制作决定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上述人员的回避在决定书中应当分别加以表述,并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

四、决定结果的表述,准许申请的写:“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驳回申请的写:“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五、如系共同犯罪案件,只写第一被告人姓名,并在其后加一“等”字。

附: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回避分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如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回避,须提交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不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西安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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