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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有怎样的结案方式

2014-03-11 21:19:4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具有灵活性。一般而言,公诉案件多以判决结案,而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相对比较灵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自诉人以自行和解、接受调解、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等方式对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予以处分,人民法院一般会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即可通过认可自诉人的处分行为而结案。此外,自诉案件还因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下落不明等原因而以裁定驳回的方式结案。

1、裁定准予撤诉。以这种方式结案的共87件,占全部自诉案件的6成。其中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法院调解(表现为被告人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向自诉人赔礼道歉等形式)而撤诉的19件,自诉人因证据不足等原因申请撤诉的有68件。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旨在维护其合法权益,一旦法院经审查告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大部分自诉人会理性地选择撤诉,因为自诉人如果没有补充证据,又坚持不撤诉,法院即可能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如果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若日后发现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证据,仍可再行向法院起诉。调查发现有6起案件的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过2次以上自诉,并由法院受理。

2、裁定驳回起诉。以这种方式结案的共38件,占全部自诉案件的1/4强。其中因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29件;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范围的2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7件,即法院根据自诉人提供的有关被告人的信息(如住址、联系方式等),经传票传唤,无法与被告人取得联系。

3、裁定按撤诉处理。以这种方式结案的共5件,主要表现为自诉人经2次以上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此为自诉人本身不积极行使权利而导致的后果。

4、判决。以这种方式结案的共15件,占全部自诉案件的1/10强,其中有罪判决11件,无罪判决4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自诉案件仅占很小的比例,原因在于:一是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会理性地选择撤诉,一旦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即使自诉人可以通过上诉途径寻求救济,但其仍然面临着较为不利的后果:二审裁判若不支持自诉人的主张,根据一事不再理和既判力原则,即使自诉人将来发现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其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自诉人丧失了胜诉的可能性,这是自诉人不希望看到的一种结果。二是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系实体审查,只有“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的案件”,人民法院才开庭审理;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自诉案件,在立案审查程序中就被直接过滤了,达到开庭审理条件的自诉案件很少。

相关知识:

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是:

⑴必须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即自诉人的身份合格。

⑵有明确的被告,应向法院提供被告人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基本情况,使控诉有确定的对象,便于法院能及时传询被告应诉。

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⑷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并有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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