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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国家的追偿权利

2013-02-24 19:37: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根据《》第14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和刑事赔偿中国家的追偿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15条第(四)刑诉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自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项规定的情形的两种情形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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