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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2014-04-05 16:25: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2]概念虽然简单,但究竟哪些原则才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历来颇有争议。就我国而言,真正对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司法审查的全面研究应该自上世纪80年代才起步,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对该基本原则的表述才逐渐明晰和统一,也即传统理论认为的,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然而,随着近些年来研究的深入,更多的学者将我国行政法的研究置于西方发达国家视野内,而对上诉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并提出了诸如将诚信原则作为行政法的最高形式原则,建立行政法上的衡平制度,进行公益和私益间的利益衡量,以及推进诚信政府的建立等[3]学说。

就我国传统的行政法两基本原则来说,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既然能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其内涵应涉及两个部分,一是该两原则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普遍性原则,这也是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主要方面。引申开来,严格按照该基本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该能够经受住司法权的监督和检验,故在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司法审查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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