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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履行

2013-10-16 10:31:4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FG26)一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必须依法履行。被申请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FG26)之日起15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复议机关。

对不依法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一)被申请人不履行,责令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法规人员在“征管应用系统”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FG27),经法规部门负责人、主管局长审核,报局长审批,传递被申请人,抄送申请人。

(二)申请人不履行,强制执行。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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