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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问题

2014-02-22 00:36:5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在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部门规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应的规定。

行政复议期限

一般期限。《行政复议法》是规范行政复议行为的基本法。对行政复议的期限,该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质监法律期限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十五日。

行政诉讼期限

一般期限。(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申请行政复议后的一般诉讼期限为行政复议期满后十五日。

(2)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一般提起诉讼期限为三个月。

质监法律法规规定期限。(1)《计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计量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期限为十五日。

(2)《标准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标准化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处罚通知)不服的诉讼期限为十五日。

质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的适用

行政复议的期限适用。前面介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为60天,但是质监的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为15天,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为60天,是不相一致的。《行政复议法》明确了“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本法公布施行前和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规定为准”。目前没有任何一部质监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施行在前,和《行政复议法》不一致;而质监部门规章《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的,当然是一致的。因此对质监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应该统一适用六十日的期限,也不能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规定。

行政诉讼期限的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两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期限:1.申请行政复议后期满后的为十五日;2.直接提起诉讼的一般为三个月。《计量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是和《行政诉讼法》不相一致的。对此《行政诉讼法》有特别规定:“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和《计量法》、《标准化法》同为法律,因此在对计量、标准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罚通知)不服时,其提起的诉讼期限应适用于《计量法》、《标准化法》规定的期限,而涉及对质监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提起的诉讼期限应适用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种期限。

【行政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

[案例]

张某是某橡胶厂的一名普通职工。1995年2月,张某在工作时间内不慎受伤。事故发生后,橡胶厂不承认张某为工。伤。张某不服,遂向有关部门反映。同年12月11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作出批复,认定“张某在工作之余,比力气搬东西受伤,不属于从事领导指定的工作时受伤,不能按工伤处理”。张某于1998年6月1日收到此批复。

张某收到批复后不服,但并没有马上申请行政复议,而是直到2004年4月25日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过调查认为,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决定不予受理。张某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了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同时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张某于1998年6月1日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由此可以推断,张某知道批复及其内容的日期即是1998年6月1日,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却是2004年4月25日,相隔达4年之久。很明显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60日的期限。同时,也没有其他事实表明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其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对该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法院的判决无疑也是正确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复议中有关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案件。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有效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只有在法定有效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才予受理;否则,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法律作出这样规定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促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时行使行政复议权,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二是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及时处理行政争议,以使行政机关能够对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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