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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范围与期限问题

2014-03-18 23:22:3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复议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向本局法规处申请行政复议:

1、对区、县分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物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区、县分局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认为区、县分局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区、县分局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区、县分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区、县分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期限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县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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