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的适用
2014-03-28 23:28:2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行政复议的期限适用。前面介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为60天,但是质监的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为15天,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为60天,是不相一致的。《行政复议法》明确了“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本法公布施行前和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规定为准”。目前没有任何一部质监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施行在前,和《行政复议法》不一致;而质监部门规章《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的,当然是一致的。因此对质监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应该统一适用六十日的期限,也不能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规定。
行政诉讼期限的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两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期限:1.申请行政复议后期满后的为十五日;2.直接提起诉讼的一般为三个月。《计量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是和《行政诉讼法》不相一致的。对此《行政诉讼法》有特别规定:“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和《计量法》、《标准化法》同为法律,因此在对计量、标准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罚通知)不服时,其提起的诉讼期限应适用于《计量法》、《标准化法》规定的期限,而涉及对质监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提起的诉讼期限应适用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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