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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的标准问题

2016-02-13 12:02:17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行政复议机关对某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的结论方式应该包括“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指定期限履行法定义务”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法制工作机构即(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⒈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⒊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⑴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⑵适用依据错误的;⑶违反法定程序的;⑷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⑸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

⒋被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疑难行政复议申请的标准,由复议机关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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