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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实施程序

2014-02-13 00:13:3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报告和批准制度。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 对执法人员的人数以及出示证件的要求。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程序,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4.告知及说明理由制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 听取陈述和申辩的程序,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调查取证与制作现场笔录【海侨】,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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