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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有无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

2014-02-13 00:28:4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法律咨询:行政机关能否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

律师回答:

解决多头执法问题,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如果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仍然由原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将容易落空。为此,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该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措施则不能行使。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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