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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代履行应符合哪些程序要求

2014-05-07 11:52:5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法律咨询:行政机关实施代履行应符合哪些程序要求

昆明律师回答:

1.制作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代履行催告。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基础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负担的义务类型和履行要求,以及三日后仍不履行将面对的代履行的相关情况。催告的时间必须是在代履行实施三日前。注意顺序由行政机关首先制作并送达代履行决定书,然后才是催告程序。

3.代履行的监督。监督主体是作出代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因为可能是第三人代履行的。

4.制作执行文书。代履行结束后,作出代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行为人和当事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代履行费用的预算、确定和收取→合理确定(评估?)

6.非法代履行方式的禁止。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T51)。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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