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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2014-11-30 11:52:26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主要应当注意三方面的规定。

第一,主体要合法。行政强制措施权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委托。因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涉及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要由公权力来实施,不能由一些非公权力组织实施。在我国就是要由行政机关实施。在行政处罚法中,当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可以授权或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到行政强制法就取消了这种授权或委托,反映了我国法制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要守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的时限一般是三十日天,情况比较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也就是说总共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需要检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要事先将期限明确告知当事人,不能扣押财物一年以后再告诉说,我们只扣押了一个月,那十一个月我们去做技术鉴定了,这样是违法的。

第三,要遵守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所有行为规范。这些规范第三章从正反两方面都做了很详细的规定,尤其要注意一些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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