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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规则有哪些

2013-10-16 11:40:3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法律咨询:行政诉讼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规则有哪些

律师回答:

1.被告举证期限规则。A被告举证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B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而需要逾期提供证据的,期限是正当事由消除的10内。2.被告补充证据的限制规则。A被告补充证据应当在一审程序中,并经人民法院允许。B被告可以补充提供证据的原因是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3.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规则。A《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自行收集证据。B《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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