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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运用

2014-02-11 15:17:5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行政诉讼活动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为基本内容,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法院是凭借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法院收集的证据,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因此说,证据制度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仅有六条,而且规定得比较原则,难以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复杂的证据问题,迫切需要对行政诉讼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制定一套比较系统、详尽和明确的有关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以适应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的起草工作,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行政证据规定》,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行政证据规定》对有关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质证、认证等诉讼证明活动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笔者是《行政证据规定》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参加了起草的全部过程。在《行政证据规定》发布后,笔者到全国各地讲授过对《行政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同时也发表过一些有关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文章。在讲授过程中,不少法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曾向笔者提出不少有关如何理解与适用《行政证据规定》的问题,也有一些学者对《行政证据规定》提出了一些批评意见,同时也对笔者撰写的有关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文章提出了一些商榷意见。笔者对这些意见进行了梳理,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决定撰写本书:

第一,介绍起草《行政证据规定》的背景情况。在起草《行政证据规定》时,几乎每一条规定后面都是以一些案例为背景,我们是将对这些案例应当适用何种规则作出一条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这些规则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论观点,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些理论观点或处理方式,很难说哪种正确,哪种错误。由于人们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在选择的结果上就会不同。我们在起草过程中,也是在多种理论观点或处理方式中.经过多种利益衡量后作出的选择。为了使广大法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以及群众正确理解《行政证据规定》,有必要将起草《行政证据规定》的背景情况作详细的介绍。因此,在撰写这本书的时候,笔者尽可能将起草《行政证据规定》时有争论的问题及理由介绍详细,以帮助读者对《行政证据规定》进行理解。

第二,解决《行政证据规定》中的疏漏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2年3月8日通过,自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奈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也就是说,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仅仅走过二十多个年头,行政审判实践经验还不够丰富,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在起草《行政证据规定》时并未被我们发现,加之我们的理论功底还不够丰厚,实践经验还有所欠缺,对一些问题的疏漏是在所难免的。通过四年多的实践检验,《行政证据规定》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加以解决。为此,对同志们提出的这类问题,笔者尽可能地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三,对《行政证据规定》没有规定的问题,提出一些探讨性和研究性的意见。《行政证据规定》从严格意义上讲并没有将行政诉讼中有关证据的所有问题都规定进去。没有规定的问题,一是因为理论争议很大,缺乏有关实践经验,为了稳妥起见暂不作出规定,如有关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等问题;二是在理论上没有争议,但由于我国全面实行这种制度条件尚不成熟,如调取证据令等等,故没有作出规定。为了推进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研究,笔者对这些问题也作了一些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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