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2020-08-07 17:52:32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做了相关规定: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5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20条 规定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4、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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