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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制度的现状

2013-03-30 05:11:3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制度是行政程序时效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中在时效的规定方面存在以下不足:“第一,过分侧重于行政主体的便利,缺乏应有的实效规定。第二,实效规定不统一。第三,对相对人的行为时效不够重视。第四,缺少对违反时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行政许可审查制度同样也存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立法中,行政许可的审查时限制度规定得模糊不清。目前我国既没有专门的行政许可法,也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于行政许可的时限制度缺乏具体的规定。行政许可的程序极不完备,缺乏明确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许可审查时限的规定也是杂乱无章,期限不统一,有的时限规定得很长,有的法规干脆就没有期限规定,完全由行政许可机关自己掌握,以至于它们在审查时限方面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最后做出许可决定的随意性太大。

2.执法中,行政许可的审查时限变得若有若无。“……许多许可行为根本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有的简单许可也要盖上几十个乃至上百个公章。”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制度在立法中的欠缺,直接造成了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在实践中的无法可依,行政许可机关就可以随意地、不受时间限制地做出决定。虽然有个别的法律规定了审查的时间要求,但是也有不少行政机关明知故犯,有法不依,不遵守这些时限的规定,由此产生了行政效率的低下和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大量地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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