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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2014-03-31 23:16:0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了两类行政许可可以撤销,一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可以撤销,二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但对如何撤销,也就是说对撤销的程序,行政许可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撤销许可和注销许可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管的重要法律措施。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该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纠正的责任,必须撤销。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都可以直接予以撤销。撤销已经实施的许可,还必须考虑撤销对公共利益带来的危害,当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许可不得撤销。这就是所谓“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撤销一项有瑕疵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来确定。被许可人基于欺骗、贿赂撤销,其利益不受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注销方式主要有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

需要强调的是,撤销与注销是不同的行政行为。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并已开始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许可作出之前的状态的行为。撤销与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相对应,该许可有瑕疵,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注销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特定情况的出现,依法消灭已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之效力的行为,是由于许可的实质效力已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的行为。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它与颁发许可相对应,该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注销属于程序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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