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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许可问题有何规定

2014-07-17 09:19:5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本条是对赋予公民或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的规定。

一、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1.公民的资格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组织实施

目前,对于公民的资格考试,有的是由行政机关组织的,有的则是由行业组织实施的。例如,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负责资格考试工作。”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和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无论是由行政机关还是由行业组织实施考试,都应当遵循本法的规定。

2.考试应当公开举行

对于公民的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方便准备参加考试的个人报考;同时还应当公布考试的范围,包括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使考生的备考有的放矢。例如,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规定:“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格考试科目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由应考人员自选。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内容包括:证券基本知识,国家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执业规范等。”“专业科目包括:(一)证券交易;(二)证券发行与承销;(三)证券投资分析;(四)证券投资基金;(五)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科目。”

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考试应当根据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目前,大多数资格考试的内容在大专院校都有相应的课程设置,考试的内容也应包括在大专院校的有关教材和参考资料中,应当说经过在大专院校的学习和一段时间的复习准备,即可参加考试。当然,考前培训可以对考生备考给予辅导,对考生有一定的帮助,但考前培训应当由大专院校或者一些专门的培训机构承担。目前国家的就业形势压力较大,是否通过资格考试,对个人的就业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在社会上形成参加资格考试热。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考生对考前培训产生较大的需求,有的资格考试的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考生的心理,指定教材或者助考材料,利用其考试组织者的特殊地位组织考前培训。这一方面在考前培训活动中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考试的组织者利用其特殊地位获得大量的经济利益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也是一种腐败。资格考试的组织者,负责考题以及试卷的评审,其职责应当是保证考试的公正性;作为考前培训机构,考生能否顺利通过考试是其最关注的,也影响到其经济利益。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作为考试的组织者从事考前培训活动,在职责上产生冲突,容易使人对考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2002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就取消了“造价工程师考前培训单位资格审批”。对此,一些考试的组织在考前培训方面已经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如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不举办、也不指定其他机构举办资格考试应试培训。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考生参加考前培训,坚持自愿原则。当然,对于有的资格考试的内容,大专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难以承担的,确实需要由考试组织者组织一些考前培训,也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组织强制性的培训,将考前培训与能否参加考试挂钩。

二、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本法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条件等予以公开的规定,对于取得特定资格或资质的条件和标准,也应当予以公开,使企业和其他组织据此作申请的准备。例如,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专项资质适用于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保护工程。综合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专项资质不分级。甲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10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15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定额的编制工作。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赋予资格、资质事项不采取考试、考核方式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对于赋予公民或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考试和考核的通过。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有关的资格、资质。例如,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但特殊情况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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