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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及其变更对公民权益的损害

2014-07-17 09:22:4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什么是事项的变更与延续?

法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与延续是由行政许可法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法第49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变更损害公民权益须补偿

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否则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必须负责补偿。昨天,参与了《行政许可法》起草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十届全国人大委员会委员张春生在穗指出,这一规定保护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行政许可法》一大突破。

张春生说,现在的行政许可,该管的管上来了,但是还存在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问题,还有一部分许可机关利用许可收费。《行政许可法》“对症下药”,一一规范。

《行政许可法》规定,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否则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必须负责补偿。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同时规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极大地体现了便民的服务精神。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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