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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自我加压式的改革

2013-04-09 17:20: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近日,湖南实施的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办法),呼应了2年前发布并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按照湖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的解读,办法可称得上是“行政机关‘自我加压’式的革命”。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个政府放权的过程,但从实现方式上,仍然一个行政主导的过程,即通过行政机关的主动和强力推进,通过权力下放、给政策、解决迫切问题等各类措施(其中很多措施在此过程中逐渐上升到了法律法规层面),来推进和保障大至整个经济中的非国有成分、细至户口改革等全方位的变革。在这意义上,改革开放到今天,行政机关在整个社会运转中的作用,不是降低而是进一步增强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行政权的依赖,不是减小了而是进一步加重了。

行政本身具备的高效性,对这三十年的伟大变化,助益甚多。这一模式,是否有可持续性,能否继续起到这样的促进作用,是学术界包括整个社会热议的问题。另一方面,从社会发展角度,从民生和社会公平的角度,对目前已明显超载的行政权进行必要规范,已是一项社会共识,而且已成为一项迫不容缓的工作。

办法的出台,意在通过行政机关对自身行使权力进行自我限制,来寻求突破。所以,办法并未拘泥于仅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限制,而且尝试对行政裁量权产生的源头进行限制。第六条以概举的方式规定,除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将若干类事项纳入行政管理范围(民间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能够以自律方式解决的)。这可算是对目前热议的“政府和市场边界问题”,从行政机关角度给出的一种回答。

对于行政裁量权行使方式的规范,是办法的主要着眼点,第九条设定五项通用的规则,是一个亮点。其中第四项尤为突出,根据该项要求,行政机关为达成某一行政目的而行使权力时,需特别考量行政措施和手段是否必需、是否有替代方案,需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且所造成损害不得与法律赋予后者的权益显失均衡。这也就是通说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逐步发展出来的一项重要法治原则,与美英的正当程序原则有很多相通之处,更适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系。

办法如果能够顺利和成功推行,当可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行政裁量权的改革提供良好的经验。值得考虑的是,行政机关这样一个自我加压式的改革,也会推进立法工作的改进。要使行政权能从源头上得到控制,则在立法层面也要注意,对不需要通过立法调整的事项,就要尽量避免立法,尤其是那些需要通过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而要使行政权从行使方式上得到规范,立法时就不能止步于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文,而需要高度的细化,并且对为落实法律法规所需的行政行为进行明确和清晰的授权。这也是保障行政裁量权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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