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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建议称民事案件再审次数设计应更科学

2012-06-24 02:16:16 来源:法制网 作者:云南律师

翻动着手中的一摞法律文书,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朱小伟显得有些身心疲惫。

在这些法律文书中,有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提审的民事裁定,争议事由是关于一起解除合作投资合同确认之诉引发的管辖权之争。

“打了近两年的官司,经济损失不说,就是感到太累。法院一二审结束后,突然又接到上级法院的再审、提审裁定,不知道这场官司什么时候才能结束。现在只能抱怨当初没有选好合作伙伴,以至于酿成现在的纠纷。”近日,朱小伟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修改自2008年施行以来,原本由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的申请再审案件等办案任务,大多转由高级以上人民法院承担,而且数量呈激增之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法律专家认为,目前,法律没有对民事再审申请次数进行限制,当事人可以以更多的再审事由为理由向法院申请再审,必将造成已经经过的诉讼程序被重复进行,不仅造成极大的诉讼浪费,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冲击着两审终审制。

生效判决反复进入再审程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0年8月16日,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投资项目协议,共同开发房地产。双方约定,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并在两个月内开工建设。

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也没有在两个月内开工建设。

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以违约为由,向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请求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中牟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10年11月1日,中牟县法院裁定驳回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2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裁定中予以维持。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9月1日,河南省高院驳回了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至此,这件受理费为50元的确认解除合同之案,在管辖权异议上才暂时告一段落。

2011年11月24日,中牟县法院判决解除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投资项目协议。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2012年4月9日,郑州市中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有效。

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仍不服,再次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对再审引发的诉累,律师张欣深有同感。

张欣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一起债权转让协议的解除中,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发生纠纷。从2007年9月10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到2010年9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历时3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不服,申请再审。同年10月,就在执行法院刚刚将涉案款执行扣划至法院账户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目前,该案还在再审之中。

大量再审案件涌入高级法院

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呈激增之势,每年高达4000件左右。

“这是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再审案件‘上提一级’带来的影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主任王勇说,这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集中性地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是随着再审事由范围的扩大,显而易见带来的是再审案件数量的增加。

“生效裁判被相对频繁地启动再审程序,被业内人士称为‘翻烧饼’,对法院的既判力带来较大冲击。”王勇认为,再审程序在我国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例外性救济程序而存在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已转变为一种常用的、一般性的诉讼程序,这样无疑使得更多的案件涌向再审程序,使得再审程序的规模继续扩大,从而使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

王勇认为,这样必将会造成已经经过的诉讼程序被重复进行,在造成极大的诉讼浪费的同时,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河南省高院一名法官坦言,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上提一级管辖权制度设定后,原本由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承担的申请再审案件等办案任务,大多转由高级法院承担。基层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在省高院同样存在。

建议对再审程序作适当限制

“启动再审程序,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这个程序一启动,就会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同时也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难与麻烦。”河南省高院这名法官认为,一般而言,对管辖权异议及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来说,经历多次审理,其实际意义不大,可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大小、案件难易程度及案件的影响力,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作适当限制。这样,司法资源的利用才更趋于合理。

“从再审申请作为诉权的理论角度来看,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能为一次是理所当然的。”王勇认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要在明确再审程序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协调、平衡当事人再审申请权与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关系,科学设计和规范运作来达到完善的目的。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应对“上提一级”再审作适当限制。

贺旻委员认为,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再审案件“上提一级”,但从司法实践中看,这项规定并没有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上升,立法初衷并未实现。相反,“上提一级”使申请再审案件60%以上集中在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使这两级法院疲于应付处理信访,制约了其通过监督与指导提升下级法院案件质量的职能发挥,而且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陈斯喜委员建议,要对“上提一级”再审作适当的限制,而不是笼统地规定。建议规定,经过上级法院作出了再审裁判,就不能再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由原生效裁判法院管辖是其他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贺旻委员提出,为确保案件质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时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使涉诉信访工作重心下移,要充分发挥原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化解当地矛盾纠纷的优势。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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