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门农民告赢三政府单位获赔61万余元
2012-11-25 19:23:18 来源:正义网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正义网浙江11月23日电(记者范跃红通讯员朱利明徐志礼)在采砂期限没到时且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浙江省三门县国土局、水利局和横渡镇政府对该县农民何小林投资的采砂场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导致采砂设备受损。何小林把三单位告上了法庭。11月21日,天台县法院经过重审后,依法判决三单位需在十日内赔偿给何小林财产损失费61万余元。
2007年8月,何小林抱着赚大钱的希望,和三门县国土局签订了《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采矿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
11月底,三门国土局为其颁发了期限为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的采矿许可证。随后,何小林采购了采砂设备,进行了采制砂活动。
2009年10月底,三门国土局、水利局和横渡镇政府向何小林作出《告知书》,声称其取得的采矿权已到期,应停止开采和加工。
12月15日,何小林的部分采砂设备被国土、水利、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
眼看着投入巨资的采砂地成了伤心地,何小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由台州中级法院院指定天台县法院异地审理。
2010年7月13日,天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何小林为实现有偿出让合同的权益,出资添置并安装的采(制)砂设备,属原告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的正当程序不得予以拆除和损毁。三单位对原告的采砂设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在行政执法程序上存在瑕疵,确认三被告的行为违法。
行政官司了结后,2010年下半年,何小林向天台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三单位为其受损的采砂设备负责,提出了248万余元的索赔请求。
2011年7月,天台县法院一审判决三单位赔偿给何小林包括机械设备、沙石原料等损失合计80万余元。三单位不服,再次向台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台州中级法院以原判决证据不足为由把此案发回天台县重审。
对于何小林采砂场的损失,浙江出入境检疫鉴定所和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先后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书和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何小林的采(制)砂设备损失为61万余元。
11月21日,天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被告强行拆毁原告采(制)砂设备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故原告由此造成的采(制)砂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损失应由三被告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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