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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追缴跨境犯罪资产渠道渐宽 我国公安机关境外追赃5条路可走

2012-11-30 08:36:43 来源:法制网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

法制网北京11月29日讯 记者赵阳 见习记者蒋皓 记者从今天举行的中美犯罪资产追缴研讨会上了解到,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拓展对外合作渠道,加强在全球范围内的对外合作,努力追缴跨国跨境转移的犯罪资产。

据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司长郭建安介绍,2003年和2006年,中国政府分别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30年来,中国政府对外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48项、引渡条约31项、移管被判刑人条约7项,都将犯罪资产追缴合作作为核心内容加以规定,明确被请求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转移至境内的赃款赃物具有查找、冻结、扣押、没收及返还的义务。此外,中国政府欢迎无条约关系的国家和国际组织,通过外交途径与中国开展追赃国际合作。

郭建安表示,犯罪资产跨国跨境转移具有隐蔽性强、流动速度快、洗钱环节多的特点,打击此类犯罪调查取证难、涉及国家多、冻结和追缴资产难,单靠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执法和司法力量难以有效地发现和打击。目前,犯罪资产的跨国、跨境转移已成为各国政府有效惩治严重跨国犯罪面临的一个突出难题,追缴犯罪资产是通过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重要的目的和手段之一。

又讯 记者赵阳 见习记者蒋皓 记者从今天在京举行的中美犯罪资产追缴研讨会上获悉,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境外追赃的实施措施,通过不断加强在全球范围内的对外合作,努力追缴被转移至境外的犯罪资产,有效保护了我国国家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目前我国公安机关进行境外追赃的途径主要有5种:我国警方已与50个国家的内政警务部门签署了双边警务合作协议,可以直接提出追赃并协助返还的请求;对于以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为前提才可协助追缴赃款赃物的国家,可以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方式请求该国在其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追赃;对于已同我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在该国同意引渡犯罪嫌疑人时,请求对方执法机关随案移交赃款赃物,不因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逃脱而导致犯罪财物无法移交;如果赃款赃物有明确的合法所有人或具体受害人,且债权债务清晰,则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在境外提出民事诉讼。此外,公安机关可请求境外执法部门以犯罪嫌疑人触犯该国法律为由对其提出刑事指控,我方提供必要协助。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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