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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利用职务便利骗拆迁款905万和4套安置房 获刑13年

2016-05-24 13:36:36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admin

今年56岁的民警窦某,利用其在北京朝阳区一农村做社区民警的机会,不仅在该村买了一处农房,还在该村拆迁之际将妻子李某及多名亲友名字迁入该院。

窦某在该村拆迁时,谎报该院为宅基地用房,且该房还进行生产经营,以此骗取拆迁补偿款905余万元及4套安置房。

《法制晚报》记者获悉,窦某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检方指控被告人滥用职权帮亲属骗拆迁补偿

朝阳区检察院指控窦某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

检方指控,在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窦某明知妻子李某以及王某、彭某等6人不符合在该村落户条件,却违反规定出具《入户情况调查表》,在该村拆迁过程中,令3人非法获取住宅拆迁补偿款1035万余元和6套安置房。如果该房不按住宅补偿,那么只能得到283万余元,且没有安置房。

法院查明社区民警骗千万补偿款和4套安置房

一审时,面对检方指控,窦某认可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主要事实,但认为他不是滥用职权。

窦某及其律师辩称,填写《入户情况调查表》只是落户的其中一个环节,窦某妻子李某获得的拆迁款和房子拆迁有关,和户口没关系。

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窦某在1990年入职朝阳区一派出所,主要担任社区民警。

2001年,窦某以妻子李某的名义,和同事刘某一起在该村买了一处房产用来出租。这套房产并非宅基地。

2008年12月24日,李某户口迁入该处房产,而实际上李某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09年6月,该村按照城市规划实施土地储备,拆迁工作也相继展开。按照腾退安置办法,具体依据拆迁房屋是否属于宅基地建房以及房内人员是否属于该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同,实行住宅和非住宅两种拆迁腾退补偿政策。对于不属于该乡集体经济成员,在非宅基地上建房的拆迁对象,只能享受非住宅拆迁腾退的补偿政策,补偿范围只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附属重置成新价、搬家补助费,不享受房屋安置政策及各项奖励政策。

房屋内存在实际生产经营的,则可再享有停产停业一次性综合补助。

在2009年6月9日至23日,窦某明知李某、彭某等不符合在该村落户条件,仍违反职责规定,出具《入户情况调查表》,致使这些人的户口迁入其所购房中。随后,窦某假报该房为宅基地建房,迁入户口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该房内还从事生产经营,骗取补偿款905万余元和4套安置房。

被告人供述拆迁前为获4套安置房迁户口

窦某供述称,他1990年进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工作,一直担任派出所民警。2006年至2009年间,他在某乡某村担任社区民警。

2001年,窦某以妻子的名义与同事刘某从村民毛某等人手里共同买了一个院子,后进行了翻建。

窦某家人没有在此处居住,房子交给他人出租经营,最后租给他人办了一个幼儿园。

2006年7月,窦某为了弄平价房指标,先将妻子的户口迁入一个亲戚家,但最后没有得到补偿。于是窦某找村主任开了证明后,将妻子的户口顺利迁入村里自己买的房子处。

窦某说,2009年夏天,村里开会,派出所的人都参加了。会上大家都知道村里要拆迁了,此前已经有好几年传言要拆迁。在拆迁之前,很多人为获得4套回迁安置房的指标往村里迁户口,派出所的同事先后找他,表示要往窦某所负责的村的房子里迁户口,买平价房,窦某都同意了。后来王某等人的户口就都迁入了窦某在村里的房子中,并立了两个户口。

按照派出所户口迁移审批流程,户口要迁入某村,必须拿着证明在某村有住房的村乡证明,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办理过程中,户籍民警还会对村乡证明和《入户情况调查表》进行确认。

窦某说,如果有村乡证明,他会直接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不做实际调查。涉案迁入户口人员的调查表都是他出具的。这些迁进来的人实际都不在该村居住,也都不是该村村民。

终审判决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获刑13年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窦某作为派出所民警,明知该房为非宅基地建房,为多得拆迁款及安置房,违规办理落户及该房从事生产经营的虚假事实,骗取拆迁款905万余元和4套安置房,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窦某有期徒刑13年。

一审判决后,窦某不服上诉。

《法制晚报》记者获悉,北京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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