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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起诉“东家”索要代理费217万

2016-10-22 13:12:3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绍娟一场涉及4亿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最终以原被告和担保方达成调解协议收场。事隔两年后,代理该案的律师事务所将“东家”告上法庭,索要代理费217万余元。

2010年9月6日,乌鲁木齐市某房地产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商品房订购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负责为银行建造430余套房产,燃气公司作为房地产公司的担保方。

2013年7月,房地产公司未按时交工,与银行发生纠纷。房地产公司与乌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所指派律师为房地产公司与银行确认合同效力一案的代理人。同年8月,房地产公司向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合同》无效。之后,银行又将房地产公司反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与燃气公司承担未按约定交付房产的违约赔偿金等共计4.1亿元。

2013年12月,燃气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当月,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房地产公司撤诉。同时,三方表示已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法院出具调解书,确定燃气公司不再承担房地产公司违约的连带责任。

今年6月,律师事务所将燃气公司诉至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索要代理费2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律师事务所和燃气公司于2013年12月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真实有效,有双方签章,且律师事务所也实际代理燃气公司参与了案件的诉讼过程,双方成立诉讼服务合同关系。但代理费如何收取,应着重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从约定内容上,双方并未对收费具体标准作出明确约定,而是注明“另行协商”;在代理费的收取上,从行业惯例以及公平角度考虑,应区别于一般案件收费标准,有所优惠。结合现阶段双方当事人所处地区的经济条件等看,一件案件要求收取几百万的代理费与当地经济发展不相符合,而律师事务所从事代理事务付出的工作量和要求支付的代理费之间亦不完全成正比。

因此,法院在双方协商收费的基础上,结合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判定燃气公司支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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