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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采三株兰花 村民被判三缓三

2017-04-21 12:01:45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admin

因为在山坡上采了三株野生兰花,三门峡市卢氏县村民秦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外加3000元的罚金。一场去年4月发生的案件在近日引起人们的关注。据当地检察机关介绍,秦某的行为犯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挖兰花被森林公安查获

查获秦某的三门峡市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案件发生在2016年4月22日。

“当时临近中午,我们在附近山林巡逻,看见了秦某手里正提着几株兰草,我们随即上前询问,他说是从山坡上挖的,随后便将其带回调查。”民警说,“秦某说当时是去走亲戚,顺路挖了这三棵兰草。”

秦某生于1967年,农民,当时挖兰花的地点位于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的林坡上。据当地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卢氏县附近的山林较为适合野生兰花生长,虽然也有当地人进行人工种植,但是品质往往没有野生的好。

被挖兰花为重点保护植物

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告诉北青报记者,当地有养殖兰花的习俗,五六年前曾有过大量采挖野生兰花的情况,近几年随着宣传教育力度的加大,以及兰花热的降温,采挖野生兰花的现象有所减少。

判决书显示,根据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豫林司(2016)植鉴字第004号鉴定意见书,秦某采挖的兰花属于蕙兰,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采挖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耿某的证言,以及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等证明。

挖兰花者被判三缓三

秦某盗采兰花这件事,最开始并没有上升到刑事案件的程度。最初只是行政处罚,秦某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7日。但2016年8月29日,三门峡市检察院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通知书后,对秦某立案侦查,并在不久后移送起诉。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该案于2016年12月1日在卢氏县法院开庭审理。卢氏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三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

最终,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昨日下午,北青报记者联系了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他们表示对秦某的公诉证据清晰,判决依据准确,最终的判决结果没有不妥之处。文/见习记者 付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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