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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艾滋病 无论怎样从严重罚都不为过

2017-07-25 11:43:18 来源: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史洪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该解释,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认定为“重伤”,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当前防艾控艾的大背景下,此司法解释的出台表明了司法部门对传播艾滋病行为依然保持着高压态势,这对惩戒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为打击故意传播性病行为,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传播性病罪,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其中,即便该行为没有导致他人罹患性病,也不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之所以列出专门条款规制传播性病行为,主要在于性病是一种传染性强、复发率高的疾病,对人体的身心健康有着非常大的危害,并会危及家庭和睦、影响后代健康,甚至导致胎儿畸形。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将传播艾滋病行为单独列出,做了与传播普通性病不同的规定。其一,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其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又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普通性病患者只有以卖淫、嫖娼方式传播性病的,方构成犯罪。但如果导致他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则无论行为人是否系卖淫嫖娼,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如果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也构成犯罪。这明显严于对传播普通性病行为的处罚,其目的是严厉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报复社会的行为。在现实中,不排除一些患者为发泄私愤,以“约炮”、“一夜情”等非卖淫、嫖娼的方式传播疾病。

虽然全世界众多医学研究人员付出了巨大努力,但至今尚未研制出根治艾滋病的特效药物,也没有可用于预防的有效疫苗。可以说,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极大的传染性疾病,患者在临床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涉及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等多处。感染艾滋病病毒后,该患者等同于被判处了“死刑”,将遭受极大身心折磨。为宣传和普及防艾知识,世界卫生组织早在1988年1月便将每年的12月1日定为世界艾滋病日,各国对防艾控艾也相当重视,纷纷出台各种政策抵制艾滋病的蔓延。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仅是对社会公德和良风善俗的侵害,更是对不特定人的身心健康的极大戕害。可以说,传播艾滋病行为比贩毒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后者造成的危害尚可通过医疗技术手段减少或挽回,前者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则无药可治。对此,有关部门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从严执法的态度,让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受到严厉惩戒,进而减少人们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和恐惧,促进防艾控艾工作有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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