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云南昆明律师网 > 新闻中心 > 正文

夫妻立共同遗嘱一人亡故能否生效?法院:只能部分生效

2017-12-11 11:55:36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admin

一对老夫妻在通州区某村拥有四间房,多年前两人一起立下遗嘱,交代夫妻共有的四间房由两个女儿继承。此后,男方去世,两位女儿将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通州的房产。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共同遗嘱本质上就是独立的两个遗嘱,四间房应为老夫妻一人一半,如今男方死亡,因此其中的两间房可以由两位女儿继承。剩余两间房仍有女方所有。

张某和刘某系夫妻,共同留有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载明,“我们夫妻共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北房四间由我们的两个女儿继承(均分)。”夫妻两人和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按手印,张某2010年去世,两位女儿起诉母亲刘某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父亲张某的遗嘱内容,分割位于通州区某村的北房四间。案件的争议点在于,立遗嘱的夫妻二人一人去世,但另一人仍健在,这种情况下,该遗嘱是否需要执行,如何执行。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到的遗嘱为共同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该共同遗嘱的内容从本质上看,就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遗嘱,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就是一人一半,每个人独立处置自己的一半财产。在本案中,因为遗嘱人均愿意在死后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同样的人,因而在同一介质上表述,合并为一个遗嘱。

法院认为,虽然大多数共同遗嘱并没有明确写明生效的期限,但结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可以发现此种类型的共同遗嘱生效的期限就是当事人死亡。只有该期限来临了,立遗嘱人所做的民事法律行为才会生效。具体到本案中,现在遗嘱人张某死亡了,其在共同遗嘱中指定的财产处理措施因为期限来临而生效,另一遗嘱人刘某因为还健在,其在遗嘱中所作的表达因为期限未来临,而仍处于效力待定阶段,故在遗产分割时要保留刘某的份额,即上述房产份额中,北房四间的二分之一作为母亲刘某的个人财产,法院不予分割,仅对父亲张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最终通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四间房中,两个女儿每人各得一间。判决下发后,案件相关当事人均未上诉。

文/本报记者 杨琳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