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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重庆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财产保全工作的通知》

2018-08-13 20:13:09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规范保全行为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苏福:我们制定该《通知》,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精神的必然要求。二是优化保全工作的现实需要。2016年以来,重庆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在实践中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对保全定位认识尚需深化,保全行为规范化程度不高,对恶意保全审查不严格,不利于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此,我们经过反复研究,并在征求全市法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本《通知》。

苏福:对于诉前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进行审查,除对申请诉前保全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保全申请是否符合“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条件,即被保全人是否存在银行断贷、财产转移、濒临破产等“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不得仅因当事人提交了诉前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全担保就准予并实施诉前保全。

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我们一方面是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法开展诉前保全工作;另一方面,我们也是为了防止一方市场主体借诉前保全“打压”“逼迫”另一方市场主体,使人民法院诉前保全“躺着中枪”,“被动成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工具。

尽量减少对被保全人利益的不当影响

王红君:应当明确的是,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控制财产的措施,目的是保障诉讼或仲裁后胜诉方权利的实现,不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财产保全作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尚未经法律程序最终确定。人民法院在实施保全时,应当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对被保全人利益的不当影响。

我们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被保全人名下有多类财产可供保全时,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我们之前受理过一个案件,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倾向,被申请人申请向潼南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考虑到被申请人是潼南区工业园区内的重点民营企业,法院对涉案公司的设备和产品实施“软查封”,允许继续生产使用。既防止其保全财产被转移,又尽可能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王红君:保全置换,法律术语为“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规范变更保全标的物的审查行为,我们在《通知》对准许和驳回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在程序设计上,《通知》还要求人民法院在决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之前,应当征求申请保全人意见。

我们办理过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申请人因为基本账户被冻结,资金流转困难,税款缴纳存在障碍,且可能导致每月大量的员工工资无法支付,对申请人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遂向北碚法院递交了保全财产置换申请书,愿提供相应不动产置换担保物及另一银行账户中的60万余元,置换本次被冻结的基本账户,使申请人能够正常使用该基本账户。经审查,北碚法院同意了其保全财产置换申请。

事前事后估算防止明显超标的额保全

苏福:我们在全国率先制定《关于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额的指导意见(试行)》,创设了保全案件办理的预估算和事后估算程序,不对超标的额部分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解除事后估算发现超标的额部分的保全措施。

如果有被保全人坚持认为明显超标的额保全,我们将引导其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王红君:对于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产的规定,散见于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文件,难以全面、准确把握。为便于操作,我们在《通知》中采用枚举和兜底相结合的方式,列举了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十八种情形。如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等。

王红君:除依职权保全案件外,绝大多数保全案件均由当事人发起,保全线索也由申请保全人提供。人民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明确财产信息或具体财产线索实施保全。但对于涉民生保全案件,经保全申请人书面申请,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裁定保全数额范围内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苏福:为确保全市法院民事财产保全工作顺利进行,重庆高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负责管理、指导全市法院的民事财产保全工作。涉民事财产保全信访监督案件,由执行局登记、统计,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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