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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9-09-06 12:06:27 来源:交通运输部 作者:admin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切实解决船员队伍发展遇到的问题,提升船员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船员队伍科学、可持续发展,交通运输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政策法规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5日。

交通运输部

2019年9月5日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船员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 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不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证书适用范围;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

(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 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2. 无限航区二副、三副、二管轮和三管轮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3.沿海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4. 沿海航区二副、三副、二管轮和三管轮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四)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五)不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不区分航区和等级,适用于所有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八条 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分为:

(一)船长;

(二)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三)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四)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五)其他船员: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普通船员。

第九条 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一)航行;

(二)货物操作和积载;

(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四)轮机工程;

(五)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六)维护和修理;

(七)无线电通信。

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

(一)管理级;

(二)操作级;

(三)支持级。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甲板部支持级船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轮机部支持级船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

第二节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初次申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保安意识培训;

(四)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五)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安全记录良好。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对于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申请从事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不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六)、(七)、(八)、(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七)(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项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的材料。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初次申请不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通过审核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时发放船员服务簿。

第十四条 船长和高级船员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无限航区的船员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其满足本项其他条件可以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

(三)履行了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等同于本款(一)(二)项要求海上服务资历的职能,具体办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满足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十七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八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过适任考试,且安全记录良好的,应当签发其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第三节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滚装客船、高速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等特殊类型船舶或极地水域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其适任证书上还需要取消对客船或滚装客船的适用限制。

第二十一条 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或滚装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5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者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船上见习,安全记录良好;

(二)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5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8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

(三)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且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或滚装客船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或滚装客船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75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者,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相应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的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第三章任职考试

第二十五条 海船船员任职考试包括适任证书考试和培训合格证考试。

任职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等方式,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包括基本安全培训、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等合格证,其考试和发证办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适任证书考试科目、适任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证书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证书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附件中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和海上任职资历要求的,可申请参加相应的适任证书考试,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一)身份证件;

(二)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四)海上任职资历。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证书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证书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论考试和评估均及格,方为通过适任证书考试。

适任证书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理论考试或评估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理论考试和评估分别计算。逾期适任证书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能通过的,已有理论考试科目或者评估项目成绩失效,在其岗位适任培训完成5年内可以重新申请相应的理论考试或评估。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适任证书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证书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或评估成绩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有效期分别计算。

第三十一条 接受航海类教育和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不受附件中海上任职资历的限制,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参加适任证书考试:

(一)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不少于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证书考试;或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考试。

(二)接受全日制航海类高职/高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证书考试。

(三)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的适任证书考试。

第三十二条 接受航海类教育或者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考试,并在500总吨或者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至少应当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接受电子电气员航海类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适任证书考试,并在相应航区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或者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其参加的培训课程已经覆盖了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的,可以在完成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培训内容的培训后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考试,考试通过的在完成附件要求的船上见习后,可以申请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通过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其成绩等同于通过了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考试。

第三十三条 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课程、培训质量体系运行及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可以计入支持级和操作级职务的见习资历。

第三十四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认可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航海类教育机构按照本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

第四章特免证明

第三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签发该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出具特免证明。

第三十六条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二)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出具特免证明。

第三十七条 申请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申请报告:

(一)申请理由;

(二)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三)拟申请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收到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出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特免证明的理由。

第三十九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四十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出具的海事管理机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第五章承认签证

第四十一条 船长和高级船员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和《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在中国籍相应类型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的承认签证。

申请承认签证仅限于持有与我国签署双边船员证书承认协议的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证书的船员。

第四十二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拟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一)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是否符合STCW公约要求;

(二)是否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三)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是否低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

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我国与该缔约国签署双边船员证书承认协议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二)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和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合格证原件;

(三)申请人的海上服务资历证明材料。

申请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的,还需要实际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事管理机构的考核。

第四十四条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第六章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一)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二)熟悉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关情况;

(三)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本公司、机构船员的培训:

(一)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第四十七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解职情况。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二)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三)违反航行规则的;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对船员进行适任能力考核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船员适任要求通过抽考、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对于考核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

第五十条 按照第四十九条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者航区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第五十一条 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任职考试、发证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

第五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船员任职考试、发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不得从事船员任职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信息数据库、船员证书电子登记系统等船员档案,并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具备相应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五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十六条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注册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等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船员未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作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六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船,是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

(二)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三)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四)A1海区,是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五)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六)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七)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区;

(八)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九)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十)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十一)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十二)相关机构,是指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

(十三)海上服务资历,是指与签发的证书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员船上服务经历,海上服务资历的航区按照船员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界定。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六十八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制定仅适用于本辖区航行的下列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不另行制定的适用本规则: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持有上款第(二)(三)项各直属海事局签发的仅适用于各自辖区船员适任证书的,通过任职考试补差后,可申请适用于本规则的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适任证书。

第六十九条 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考试和发证办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第七十一条 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

第七十三条 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任何境外机构或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或授权办理签发经修正的STCW公约涉及的各种船员证书。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同时废止。

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证书考试要求

申请职务

培训

海上任职资历

适任证书考试

特别规定

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岗位适任培训

海上服务资历

船上见习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

具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的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应有3个月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了值班职责;或者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3个月的船上见习

通过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考试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8个月

通过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考试

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2个月

其中后6个月中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三副、三管轮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18个月

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

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考试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纳入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和考试,不需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持有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担任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36个月

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

二副、二管轮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免除

担任三副、三管轮满12个月

免除

免除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纳入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和考试,不需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大副、大管轮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船上医护培训(仅限500总吨及以上大副)、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大副、大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二副、二管轮满12个月

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任职前船上见习

通过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考试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纳入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和考试,不需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船长、轮机长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船上医护培训(仅限500总吨及以上船长)、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船长、轮机长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大副、大管轮满18个月

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任职前船上见习

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纳入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和考试,不需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电子技工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应有3个月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了值班职责

通过电子技工适任证书考试

电子电气员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电子技工满18个月

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任职前船上见习

通过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考试

担任电子技工满36个月

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任职前船上见习

GMDSS限用操作员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GMDSS限用操作员岗位适任培训

通过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考试

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还须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GMDSS通用操作员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GMDSS通用操作员岗位适任培训

通过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考试

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同上

完成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GMDSS通用操作员满12个月

通过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考试

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同上

完成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满18个月

通过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考试

其他船员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和保安意识培训

申请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其他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表注:

1.表中“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须申请适任证书考试之日前5年内的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其中申请无限航区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

2.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可以免予船上见习;但申请吨位提高至3000总吨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船长和大副或者功率提高至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轮机长和大管轮须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船上见习。

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自2011年12月27日颁布,2013年3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经过2013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对我国全面履行经修正的STCW78公约,有效提升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航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服务国家海洋强国、交通强国战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慰问“玫瑰轮”时对船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切实解决船员队伍发展遇到的问题,提升船员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船员队伍科学、可持续发展,服务交通强国战略,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进行适当修订,为高素质船员队伍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推进供给侧改革,壮大海船船员队伍,服务交通强国战略

1、调整适任证书等级划分,将二副、三副3000总吨及以上和500-3000总吨两个等级合并为500总吨及以上一个等级(二管轮、三管轮同理),让船员任职有更多的选择。

从海船船员数量结构和我国船舶数量来看,我国二等船员(500-3000总吨或750-3000千瓦)的数量不能满足二等船舶配员的需要(国内航海航区二等船舶配员船员需求与船员数量对比如下图),但由于二等船舶任职资历无法作为持有一等适任证书船员职务晋升和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资历等原因,船员不愿到二等船上任职,一定程度也影响了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参照STCW公约要求,将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适任证书划分为5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一个等级,可以增加船员上船任职机会,吸引船员到沿海船舶任职,促进航运安全。

等级

职务

沿海航区

等级

职务

沿海航区

船舶配员需求数

船员

船舶配员需求数

船员

500—3000总吨

船长

3821

3914

750—3000千瓦

轮机长

4060

5789

大副

3756

2842

大管轮

3942

3109

二副

139

2592

二管轮

346

2916

三副

2849

146

三管轮

1582

272

2、缩短船员成长周期,将三副、三管轮晋升二副、二管轮的资历要求缩短为12个月,让船员更快成长。

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是交通强国战略人才保障。我国海船船员,特别是高级船员,绝大多数毕业于航海院校,从近年全国海上专业招生数量和参加适任考试人数来看,都大幅下降,这里面有经济和社会发展导致毕业生从业意愿下降的原因,也有我国船员海上服务资历要求时间过长的因素,需要我们适当调整海上服务资历要求。下图是1997年以来我国考试发证规则的资历要求,我国各次规则修订资历的调整主要是针对当时船员供给情况(STCW公约1995年以来对各职务船员晋升的资历要求没有发生过变化),2011年规则修订时我国航海教育招生53996人,而后招生规模逐年下降,到2017年我国航海教育招生降至12803人,降幅达76.3﹪,同时航海专业学生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比例也逐年下降。从供方(航海院校)和需求方(航运公司)反馈信息来看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新进船员供应不足的问题。本次修订拟将三副晋升二副、三管轮晋升二管轮资历由18个月调整为12个月。

规则

职务晋升资历要求(月)

备注

晋升三副/三管轮要求水手/机工资历

晋升二副/二管轮要求三副/三管轮资历

晋升大副/大管轮要求二副/二管轮

晋升船长/轮机长要求大副/大管轮

1997

12

18

12

18

操作级30个月资历

2004

12

12

12

18

操作级24个月资历

2011

18

18

12

18

操作级30个月资历

本次

修订

不变

12

不变

不变

操作级24个月资历

3、通过调整船员适任再有效职务、航区和知识更新培训要求等拓宽再有效途径,让船员证书再有效更便捷,保持海船船员队伍稳定。

“11规则”要求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航区、等级、职务必须要求一致,而无限航区船员职务晋升要求的资历可以有部分航海航区资历;另外部分船员由于船期、公司发展等原因可能一段时间内没有担其任证书载明的最高职务,影响其适任证书再有效;再者从航运公司和船员反馈来看,目前强制要求的岸上知识更新培训增加了船员和公司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而航运公司实际上已经根据公约和科技发展及时为船员进行了更新培训。本次修订拟参照“11规则”职务晋升资历认定和STCW公约关于适任证书再有效规定,对于满足5年内12个月航海资历的船员可以认为其经过了知识更新,其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要求“无限航区的船员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满足本项其他条件可以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这些措施将拓宽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途径,让船员证书再有效更便捷,保持海船船员队伍稳定。

4、通过优化适任培训时间,取消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学生参加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培训的18个月时间限制(根据培训大纲实际时间约为12个月),让更多非航海毕业的学生投身航海。

“11规则”将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学生参加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培训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18个月,目的是保证培训时间、促进培训质量。目前此类培训基本没有生源,从航运企业和航海院校反馈信息来看,一部分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学生有从事航海的意愿,但18个月培训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太大,阻碍了他们从事航海的热情和动力。本次修订拟取消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学生参加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培训的18个月时间限制(根据培训大纲实际时间约为12个月),吸引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学生投身航海。

(二)鼓励产学融合,促进航海职业教育,支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

5、通过完善培训大纲,增加航海类毕业生的职业证书。将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培训和适任要求纳入操作级船员培训大纲,对于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且完成不少于6个月船上实践者,可以直接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免除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考试)。

目前我国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等操作级船员不要求必须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培训大纲没有完全覆盖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培训和适任要求,对船员的职业发展和初期上船任职都有一定影响。本次规则修订响应《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借鉴国际职业教育培训普遍做法,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目标,将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培训和适任要求纳入操作级船员培训大纲,对于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且完成不少于6个月船上实践者,可以直接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免除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考试)。通过此措施,航海院校学生参加一次适任考试,取得支持级和操作级两本适任证书,提升了船员综合素质,拓宽了就业渠道。

6、增加具有丰富海上服务资历的值班水手和机工晋升高级船员不强制参加适任培训或缩短适任培训时间的职务晋升路径,允许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36个月、担任电子技工不少于36个月的船员申请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考试(不强制岗位适任培训)。

“11规则”规定我国水手、机工、电子技工等支持级船员晋升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需要具有相应的支持级资历18个月,并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按大纲要求约12个月)。近年除了航海院校毕业生外,极少有支持级船员晋升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从航运公司和船员的反馈来看,由于时间和经济成本增加,12个月的岗位适任培训影响了支持级船员参加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考试的热情和动力。本次修订拟参照STCW公约,允许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36个月,担任电子技工不少于36个月的船员申请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考试(不强制岗位适任培训),船员如需要可以参加船员培训机构组织的不限时间和内容的考前培训。

7、鼓励“三明治”式船员培养模式,航海类学生可以尽早开始船员职业生涯,增加其上船机会和收入。

本次规则修订,鼓励学习-上船实践-学习“三明治”式船员培养模式。除完成操作级船员适任考试等同于同时完成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考试外,也允许航海类学生在校期间已经完成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内容的培训但未完成全部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学生可以先单独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考试。这样在他们完成船上见习后,可以在校期间申请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能够提升他们的实操能力,也可以尽早持有适任证书,开始职业生涯,增加其上船机会和收入。

8、认可履行同等职能作为海上服务资历,支持“双师型”航海教师建设。

“双师型”航海教师是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发展的保障。目前我国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航海类教师为保持其适任证书再有效需要取得满足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而实际上航海类教师由于教学需要、船期不合适等原因有时不一定能取得足够的海上服务资历。根据STCW公约规定,履行了等同职能可以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本次修订拟参照公约,增加履行了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等同于适任证书再有效要求海上服务资历职能的适任证书再有效途径。此类情形也可以适用于从事航运管理、海事管理的人员。

(三)优化考试模式,提高船员素质;强化船长和轮机长要求,保障航运安全

9、取消考试、评估和船上见习先后顺序限制,为航海专业“三明治”和船员考试评估改革创造条件,提升航海学生和船员的实操能力。

“11规则”规定了我国船员必须通过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后,才能够进行船上见习。此规定要求航海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前完成适任考试和评估,有利于学生就业和后续公司安排船上见习,但目前已经不能适任航海教育和船员考试评估的发展。目前国内部分航海院校和航运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开展了“卓越班”等“三明治”航海教育和船员培养模式,迫切希望参照STCW公约允许先船上见习、后考试评估;另外上海船员评估示范中心等海事机构自有船员考试评估基地即将建成,为更科学的见习后再进行全面的适任评估奠定了基础。考虑到硬性规定船员在船上见习后参加适任评估,可能对船员就业上船产生影响,同时海事机构目前的评估能力也难以适应所有船员在船上见习后参加适任评估。本次规定拟取消考试、评估和船上见习先后顺序限制,不对船员船上见习和考试评估的顺序进行强制规定。

10、微调无限航区大副晋升船长、大管轮晋升轮机长的资历认定,提高重要岗位船员的适任能力要求,保障船舶安全营运。

船长和轮机长适任能力对船舶安全营运至关重要,本次修订拟对无限航运大副晋升船长、大管轮晋升轮机长的资历认定进行微调,取消其可以有部分航海航区资历等同无限航区资历的要求,即仅允许“申请无限航区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大副晋升船长、大管轮晋升轮机长的资历必须与其申请的航区一致。

(四)其他修订内容

11、将航海类学生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要求从规则附件移到规则正文。

我国高级船员主要来源于航海院校毕业生,“11规则”将航海类学生的适任考试、船上见习、申请证书等要求放在规则的附件备注中,对全面认识、理解航海类学生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本次修订规则将航海类学生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要求从规则附件移到规则正文,有利于社会理解和执行规则,促进航海职业教育的发展。

1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船员服务簿审批许可,将厨师、服务员等非值班船员纳入适任证书核发范围。

此次修订,将厨师、服务员等非值班船员纳入适任证书核发范围,海事机构在签发船员适任证书时发放船员服务簿。相应地在规则中增加不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包的基本内容、申请条件、提交材料等。另外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船员服务簿的使用及相关罚则等内容纳入本规则。

13、增加滚装客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和极地水域船舶要求,更好履行STCW公约。

目前STCW公约增加了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和极地水域船舶船员要求,同时对客船船员的培训和适任标准进行了修订,本次规则修订需要纳入相关内容,另外为进一步保证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的适任要求,本次修订拟将原放在规则实施办法中的客船、滚装客船适任证书消除限制要求和客船上的电子电气员的要求放在本规则中。

14、明确原规则附则中不足50海里客船、港作船等的船员的考试发证办法制定要求,拟规定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制定仅适用于本辖区航行的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不另行制定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11规则”规定不足50海里客船、港作船等的船员的考试发证办法不适用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中明确直属海事机构自行制定,上述安排对于不另行制定办法的地区如何操作没有明确。本次修订拟规定: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制定仅适用于本辖区航行的下列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不另行制定的适用本规则:(1)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2)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3)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4)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同时对上述(1)(2)种情形拟允许船员通过任职考试补差后,申请适用于本规则的适任证书。

15、适当调整承认签证的范围和条件,使该项工作更具操作性。

将原放在培训合格证办法中要求的STCW公约第五章要求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培训合格证承认签证要求统一放入本规则。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申请承认签证以我国与该船员证书签发国的双边证书认可协议为前提,此次修订将相关内容纳入规则。

16、规范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办理签发经修正的STCW公约涉及的各种船员证书(其他缔约国证书)行为,要求在我国办理相关业务须经主管机关同意。

近年,一些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展签发经修正的STCW公约涉及的各种船员证书(其他缔约国证书)业务,对此没有相关的规范,而实际上主管机关需要了解、掌握相关信息,此次修订规则拟增加限制境外机构或人员在境内办理船员证书(包括其他缔约国证书)的条款,即“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任何境外机构或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或授权办理签发经修正的STCW公约涉及的各种船员证书。”

三、征求意见情况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分别于2018年11月1日和2019年5月30日在北京组织组织召开海事管理机构、培训机构和航运公司研讨,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工作。规则修订工作组也先后赴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调研,与160多名高级船员进行2次座谈,听取规则修订意见建议,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5月10日至6月9日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海事管理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有效反馈意见47条。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壮大船员队伍方面,主要建议包括对于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晋升三副、三管轮能够增加36个月海上资历即可申请适任考试的路径;简化适任证书等级设置,便于各等级船员上船;适当调整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防止新入职船员流失;适当调整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稳定船员队伍等。二是船员考试方面,主要建议包括:灵活考试和船上见习顺序,为“三明治”培养模式创造条件;能否以适当形式公开题库,阻止网络假冒题库。三是建议航海类学习考试、发证规定从规则附件移到正文;允许持有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规则修订工作组通过逐条对反馈意见进行梳理和分析,采纳建议25条(包括全部采纳和部分采纳),形成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

四、下一步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通过办公会审议后,以部令方式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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