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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有效的流量套餐里藏着一年有效的产品 消费者状告运营商胜诉

2024-04-10 16:30: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本以为买到了低资费大流量,岂料落入了消费“陷阱”。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判令流量服务方提供的子产品有效期应与套餐内其他产品有效期一致。

  漫游公司(化名)在网络平台发布广告,称其运营的“流量卡”月费仅29元,包括103GB通用流量,套餐外国内流量5元/GB,套餐“长期有效”。

  赵先生觉得这个套餐很实惠,就购买电话卡一张,并进行实名认证。激活该卡后,赵先生方才发现套餐由3个产品组成,其中主产品“流量王29元特惠版”及子产品“专属0元含3GB国内流量”的失效日期为2029年12月31日,而子产品“100GB国内通用流量”的失效时间为12个月后。

  赵先生认为,子产品“100GB国内通用流量”的有效期限仅为12个月,与广告宣传中通常理解的“长期有效”不符,遂起诉要求漫游公司在2029年12月31日前继续提供“100GB国内通用流量”服务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漫游公司确定的子产品“100GB国内通用流量”有效期仅为12个月,不符合公众对“长期有效”的通常理解,明显短于套餐内其他产品的有效期,属于违背广告承诺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涉案电话卡名称为“流量卡”,主产品名称为“流量王29元特惠版”,说明该产品的优势在于流量费相对较低,这也是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主要原因。该产品套餐内流量共计103GB,故子产品“100GB国内通用流量”是该产品的主要内容之一,如该子产品早于主产品失效,消费者需按照5元/GB的标准另付套餐外流量费,则该产品“流量王”的称号将严重名不副实。

  结合案涉广告未明确该子产品有效期、公众对“长期有效”的通常理解、广告将两个子产品作为一个整体(103GB=100GB+3GB)进行宣传、套餐内各产品有效期如无特别约定应一致等因素,应认定该子产品有效期应与套餐内其他产品有效期一致,即为2029年12月31日。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漫游公司在2029年12月31日前继续向赵先生提供“100GB国内通用流量”服务。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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