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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要经过哪些程序

2014-02-26 01:16:1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 前言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实质审查程序也可以由专利局启动。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实质审查中,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即仍然存在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情形。

二. 实质审查程序概要

实质审查程序从实质审查部门接收文档流程管理部门送达的申请案卷开始,到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发出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通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且该决定生效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为止。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可能发生的行为如下:

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分案通知书)和申请人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2)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

3)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逾期不答复的,专利局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此外,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可以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采用会晤、电话讨论和现场调查等辅助手段。

三.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1)请求原则

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审查员只能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包括提出申请时、依法提出修改时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2)听证原则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即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决定中涉及的驳回理由和所依据的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

(3)节约程序原则

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换言之,审查员要设法尽早地结案。因此,除非确认申请根本没有被授权的前景,审查员应当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将申请中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所有问题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所有问题给予答复,尽量地减少与申请人通信的次数,以节约程序。 但是,审查员应当注意,不得以节约程序为理由而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四.申请文件的核查与实审准备

(1)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审查员接到申请案后,不管近期是否进行审查,都应当首先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审查员认为申请不属于自己负责审查的分类范围的,应当根据局内专利分类协调的规定及时处理,以免延误审查。审查员认为分类号不确切,但仍属于自己负责审查的范围,应当自行改正分类号。审查员认为申请无适当的分类位置,需要加上X标记的,应当与本审查处的分类裁决负责人讨论;分类裁决负责人同意采用X标记的,需要与分类部门联系,意见统一后,由分类部门和本处分类裁决负责人共同撰写“X标记建议报告”。

(2)查对申请案卷

审查员对属于自己负责审查的分类范围的申请案,或者调配给自己的申请案,不管近期是否进行审查,都应当及时查对申请案卷。

查对启动程序的依据——审查员应当查对:申请案卷中是否有实质审查请求书,其提交的时间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三年之内;专利局决定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是否有经局长签署的通知书和已经通知申请人的记录;申请案卷中是否有在自申请日起的三年内缴纳实质审查费的收据。

查对申请文件——审查员应当查对实质审查所需要的文件(包括原申请文件及公开的申请文件,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或在初审期间应专利局的要求作过修改,还应当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全。

查对涉及优先权的资料——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查对案卷中是否有优先权声明以及经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查对案卷中是否有优先权声明以及在中国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查对案卷中是否有已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的收据。

查对其他有关文件——发明已在外国提出过专利申请的,审查员应当查对案卷中是否有申请人提交的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

申请案卷存在缺陷时的处理——审查员如果发现申请案卷中缺少上述任何一项所述的依据、文件或资料,或者某些文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将申请案送回文档流程管理部门并且说明理由。审查员如果发现申请案卷中缺少上述所述的资料,而且确信申请人已获得这样的资料,可以填写提交资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资料;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前,审查员最好能初阅申请文件,查看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参考资料,如果需要,可填写提交资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两个月期限内提交。提前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加快审查程序。

(3)建立个人审查档案

审查员查对申请案卷之后,应当着手建立个人审查档案,记载本人审查的案件的重要数据,并在此后的审查过程中补充有关信息,以便随时掌握各申请案的审查过程及其基本情况。

(4)审查的顺序

一般原则——对于接收的发明专利申请,除后面所述的特殊情况外,都应当按照接收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不要先易后难,更不能将难审的申请一直压着不进行审查。但可以将先后接收的同类的专利申请放在一起同时审查。在申请人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之后,审查员对申请继续审查时,一般应按答复的先后顺序进行。

特殊处理——对下列几种情况可作特殊处理: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由申请人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经专利局局长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保留原申请日的分案申请,可以与原申请一起审查。

五.正式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审查员首次审查所使用的文本通常是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或者应专利局初步审查部门要求补正后的文件。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主动修改,一般不予接受,其提交的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应作为审查文本。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告知此修改文本不予接受的理由。

如果申请人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审查员在阅读该经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问题,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则该修改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而作出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作为审查的文本。

对上述可接受的、经修改后提交的申请文件,首先应当审查其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依据(如何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参见相关规定)。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依据。

上述可接受的、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使其存在着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修改内容,仍应当以此修改文本作为审查文本:(1) 权利要求书未作修改;(2) 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在指出申请存在的其他缺陷的同时指出该修改文本存在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缺陷。

如果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中全部权利要求的修改均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有利于加快审查,审查员可以对该次修改之前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其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供申请人进一步修改申请文件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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