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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形式及法律责任

2014-04-07 11:36:4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造成误认的两种形态

假冒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必须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假冒或仿冒的商品就是知名商品或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实质性的关联。依《规定》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误认既包括已经引起误认的形态,也包括足以引起误认的形态,所谓“足以”,指的是相当的可能性。擅自使用行为的两个不同形式

擅自使用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假冒,即行为人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名称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完全一样,使购买者难以鉴别和辨认真伪,这种形式比较容易认定。另一种是仿冒,即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作近似使用,一般购买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不免产生误认的后果。这种形式的认定标准比较难把握,在认定时应当注意三个要素:考察主体为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等级的判断不免造成误认、考察客体为商品名称的整体形象和主要部分。

行为人应承担的两类责任

一般而论,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应有三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此处,本人将后两类责任归为公法责任,而将民事责任归为私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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