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商标与在先的域名权利冲突
2014-04-07 11:38:4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多表现为后注册的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但是现实中也存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发生冲突的情况,特别是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网上知名域名日益增多的今天,这类问题更是不容忽视。
域名与商标、商号一样,具有表明企业身份的标识作用,但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像承认商标的在先效力一样,承认域名(对其他工业产权)的在先效力。一般来说,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而人们开始意识到域名是一种财富,也不过只有短短的几年时间,因此,法律还来不及使之具有在先效力。况且,承认域名的在先效力,势必影响到很多既得利益者,想要在法律上获得承认绝非一朝一夕的事。
那么,对于这类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其实法院对这类争议的处理,其实早有先例。如在以色列,一家使用Yahoo-Israel作为商号的网站设计公司,于1995年将“Yahoo”注册为商标并在以色列顶级域名“il”之下注册了“yahoo.il”的域名,后被美国Yahoo!公司告上特拉维夫法庭。尽管被告辩称它是在1995年从名著《哥列佛游记》中找到“yahoo”一词的,而那时Yahoo!公司还没有什么名气,但是法院仍认定被告商标和商号具有误导公众、混淆视听的可能性,因此判令其将注册域名和商标转移给Yahoo!公司。
而另一个关于Yahoo!公司的纠纷处理却发生在中国。1997年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注册了“雅虎”商标,Yahoo!公司在异议期间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称“雅虎”是其网站Yahoo.com的中文音译,为公众所熟知,如果易龙公司获得此商标注册,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和发生混淆,因此主张对该商标申请不予核准。而易龙公司则辩称,其“雅虎”一词,系取自明苏州著名文学家唐寅的“因其风流儒雅,时人谓之雅虎”,且其商标申请在先,故应保护在先利益。后国家工商局裁定Yahoo!公司的异议无效。易龙公司最终在相应商品上获得了“雅虎”商标。
两个相似的案子,却有截然不同的结果,这主要是因为前者商标权人的商标和商号具有误导公众、混淆视听的可能性,而后者商标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与域名注册人所提供的服务不会产生混淆,两者的身份也不会产生混淆,且在先域名注册人没有举证在后商标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标准来认定商标对域名的损害:(1)域名先于商标取得;(2)在后商标与在先域名的文字表现相同或相近;(3)该域名具有一定知名度;(4)可能使公众对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权人的身份产生混淆,或对两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5)商标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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