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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中的商标保护与竞争保护争端

2014-03-30 10:51:2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商标权平行进口问题从国际上来看实际上有保护国际贸易竞争秩序还是保护国内竞争秩序问题,从国内来看,商标权平行进口问题还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竞争保护的博弈,本文本部分将根据商标平行进口的基本理念对此进行分析。

有的支持商标品行进口者认为,根据商标权利穷竭原则,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权利穷竭理论是指商品经商标权人许可售出后,该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利穷竭,其后对商品的任何转手行为均不构成侵权。然而,对于商标权利穷竭原则,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权利穷竭原则分为商标国内穷竭和商标权国际穷竭的理论。商标权国际穷竭的理论认为,商标权穷竭不仅是国内法上而且也是国际贸易中应遵循的一项原则,只要商标权人同意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那么其商标权就在世界范围内穷竭,所以,知识产权人无权对抗平行进口,商品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商标国内穷竭的理论认为,知识产权权利穷竭与知识产权本身一样,都具有地域性,商标权在国内的穷竭,并不意味着在国际市场上的穷竭,反对平行进口者多从此角度出发,认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平行进口行为构成侵权。

有的学者则将平行进口的理论依据归结为商标地域性理论与商标权“穷竭”理论之争。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特性之一,而权利穷竭又是为限制权利人过分独占利益而导致的不良后果而设,二者都是公认的法学理论。地域性理论认为,这种情况构成商标侵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赞成“穷竭”理论,认为平行进口不构成商标侵权,只有法国是绝对禁止。

另外,赞成平行进口者将比较优势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该理论通过对机会成本的分析得出“贸势的产品,从而增进全球福利。反对平行进口者多从贸易保护的角度提出,工作岗位论、国家安全论、幼稚产业论等作为其理论基础,认为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则进口国的相关工业将受到冲击,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会裁员,工作岗位的减少则对进口国工人不利。如果平行进口的行业事关国家安全或尚处于不成熟状态时,保护国内行业不受国际贸易的影响将是至关重要的。而此时允许平行进口,必将给该国带来经济损失甚至更重要的国家利益的损失。

有的学者则认为,在普通商标许可证下,任何平行进口均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在独占许可和独家许可之下,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要根据理论分析。

可见,无论是哪一种理论支持,其都有合理之处,在原则发生矛盾时,我们就必须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利益博弈分析与法律原则适用的分析,这就要涉及到几对矛盾:保护国内竞争还是国际竞争?保护商标权还是知识产权?

经过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商标平行进口中涉及到的利益有:商标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的利益,进口商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进口国与出口国的国家利益。

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断加强,尤其是几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签订,同一创造性智力成果可以产生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成为多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现象,如果他将在某个国家取得的知识产权转让给该国的受让人后,平行进口商把在某一国合法生产的知识产品进口到其它保护该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国家低价销售,就将会给进口国利益造成巨大冲击。由此可知,产生各种利益冲突的实质是,平行进口将进口国知识产权人利益的一部分有时甚至是全部违背其意愿地分割给了进口商和消费者。进口商和消费者可以从平行进口中获得一定的利益是平行进口现象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商标平行进口使得平行进口商无偿的利用商标所有人或其独占被许可人在该国付出一定代价创造的特殊商誉,冲击国内商标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的市场份额、商品价格,这种搭便车行为对商标权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也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权人往往为实施其全球销售战略,会针对不同国家的市场生产、销售贴附同一商标,但品质和价格不同的商品以适应不同的消费习惯。因此,即使是同一商标的产品,品质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而商标的平行进口会给国内消费者造成误会,引起混淆。另外,若平行进口商无法从生产厂商得到技术服务、维修、产品升级服务和零配件供应,他就不可能向其用户提供这些服务,消费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若消费者由于上述原因而不明真相,因此迁怒于国内同一商品的商标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还会使国内商标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的信誉受到极大的损害,从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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