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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2013-02-24 11:22:5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这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具有如下特点:(1)保护对象的特定性。邻接权保护的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造、加工,而对其创造、加工后的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如表演者的。(2)权利的专有性。法律确认未经传播者许可,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传播者创造、加工后的劳动成果。

由于享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组织或个人,如出版者、表演者等,他们并不直接创作作品,因此,邻接权是以著作权为基础的。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第22条规定的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也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

第二,作品的著作权是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的,邻接权也同样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

第三,邻接权依赖于著作权。因为没有作品就没有传播,也就没有邻接权的产生,因而著作权法要先保护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原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传播者擅自传播作品就是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栽邻接权更无从谈起。

但邻接权与著作权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1)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著作权的主体则多为自然人。(2)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3)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之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4)邻接权的权利范围往往是法律规定的有限几种,而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则非广泛,法律在列举了很多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后还规定了概括性条款,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5)邻接权的行使也要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例如,表演者表演作品,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但如果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同意,表演才的这种许可就是无效的。由此可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更多的是一种禁止权,即有权反对他人在未经授权的著作权人的配合。而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则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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