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云南昆明律师网 > 知识产权 > 邻接权 > 正文

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的付酬

2013-02-24 11:34: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音像出版单位或其他单位在引进境外录音制品时,应在授权合同中就向音乐作品的付酬事宜与授权方做出明确约定。

凡在合同中约定由引进方(包括音像出版单位或其他单位)向境外录音制品中的词曲著作权人付酬,词曲著作权人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的,或 词曲著作权人所属的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相互代理协议的,引进方应将使用报酬支付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词曲著作权人不属于中国音乐著作 权协会管理范围的,引进方应直接向词曲著作权人付酬或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办为转付。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