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云南昆明律师网 > 知识产权 > 邻接权 > 正文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与联系

2014-04-12 23:04:0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二者的涵义

1、表演权

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被表演的作品可以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也可以是处于保护期的作品。

表演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现场表演(活表演),即通过肢体、语音等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演出剧本的现场表演;二是机械表演,即表演者表演的歌曲、戏曲等制成录音录像制品后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DVD播放机等公开播放。

2、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表演是一项创作性的活动,表演者借助声音、表情、动作来表现作品,使观众以声情并茂、生动形象的方式更加充分的感知和理解作品。不同的表演者的水平和风格迥异,从而带来极具个性的享受。为了保护表演者表演不被歪曲,法律赋予了表演者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对表演活动进行商业性利用,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法律又赋予其财产权利。

(二)二者的区别

1. 权利归属不同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表演者权属于。

例如豫剧《程婴救孤》的作者为编剧陈涌泉,他拥有著作权;河南省豫剧二团是表演者(表演者可以是演员,或者演出单位),其拥有邻接权。

2. 权利主体不同

表演权的权利主体是(编剧),表演者权的权利主体是演员或者演出单位。

表演权的主体是作者,具有唯一性;表演者权的主体是演员或演出单位,其不具有唯一性。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